从“任性”到懂法
——一场庭审的改变
2015-04-20 16:33: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蓓蕾
“我相信法律,才把我的事情拿到法院来解决,就希望法官能够给我个说法。”在对法官说着这句话的时候,邹某还是一脸的不服。
原来,朱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到了邹某,后经鉴定,邹某构成十级伤残。朱某的车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是,邹某与朱某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农村户口的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款项付清后,邹某又起诉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要求朱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为什么已经达成了协议,邹某却再次把朱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得知,根据邹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这个协议,除了两个必赔项目即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一万余元没有得到赔偿外,邹某的其他应有损失都得到了赔偿。那为什么邹某会提出三十余万元的赔偿要求?原来他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他家庭、夫妻关系不和谐,生意也没有继续经营,给他带来了阴影,以后生活无法继续,小孩很难抚养,后果很严重。邹某认为保险公司之前是通过“欺骗”促使自己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但他经过咨询律师才知道自己被“欺负”了,保险公司赔少了,现在要求法院给他一个说法。
法官对此向邹某解释,事故赔偿已经经过了双方一致的协议得到了赔偿,就应该受这协议的约束。如果认为签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那应该先起诉撤销该协议,然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还没等法官把这番话说完,邹某就“任性”道:“我今天来法院了,就必须给我说法,今天就必须把我没有得到的赔偿要回来,不然法律还算什么法律,法院还算什么为百姓主持公道的法院,我咨询过律师,我可以得到这么多赔偿,你们别想蒙我,法律是什么,顺民心的就是法律,不顺民心的就是恶霸,法院是讲法律的地方,你们必须顺我的心。”
邹某激动的情绪让庭审一度中断,也给法官摆出了不少难题:邹某深信其咨询的律师,不管法律如何规定,也不听法官解释,尽管其口口声声称相信法律,但邹某对法律的概念存在重大误解,导致他“有法无恐”,如何让邹某真真正正的懂法明理?尽管邹某已经起诉到法院,但其无法接受按照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他要求法院给他“快刀斩乱麻”,而且要求“立竿见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何让邹某在遵守法律程序之下保护自身权利?。
针对上述问题,法官有针对性的和邹某进行了沟通和讲解。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调解工作,最终邹某与朱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和朱某再赔偿邹某损失共计九千余元。邹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任性”——不听解释、不按规定办事……为此,邹某当庭向法官表示感谢,发自肺腑地表示以后会依法办事。
案情虽简单,但处理过程却很坎坷,让我感触良多。
第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势在必行。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大家都能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方式。没有法治观念,也就无法感受到法律给这个社会或说给公民个人带来的益处,也就无从要求其按法律来处理自己的事情,只有大家都知道了“游戏规则”,才会按规则来办事。同时,对于法治观念或说对于法律,要有一个明确、正确的引导方向,不能产生像本案中的“法律与民心”这样混淆视听的现象。
第二,法官是法律和百姓中间的桥梁,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丰厚的法学知识、精湛的协调能力、良好的精神风貌。法治建设落到实处就是法律的具体实施,用各个部门法来规范我们这个社会的各个方面,角角落落。对于百姓来讲,法律毕竟是相对陌生的,他只知法,不知何以为法,只有通过法官的能动作用,把法律和法治观念化成养分输送到广大群众当中,让法治社会这颗大树枝繁叶茂,勃勃生机。一个优秀的法官就是法治建设的一面旗帜。
第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其他法律执业人员遵守职业操守、提高业务水平对法治建设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律队伍的建设,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我国数量持续庞大,远远超过法官的数量,出于角色原因或利益关系,很多百姓首先信的是自己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这个时候,律师就是“战斗在一线”的法治建设者,他们言行随时在百姓心中形成向导,就像本案的邹某对他咨询的律师一直深信不疑,哪怕律师给出的意见是错误的。一个优秀的律师对于法治建设的贡献决不亚于一个法官,一个不遵守职业操守的律师,则会给法治建设设置障碍。
法治建设的大船已经扬帆起航,只有我们一起同心协力,才能乘风破浪。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原来,朱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到了邹某,后经鉴定,邹某构成十级伤残。朱某的车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于是,邹某与朱某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农村户口的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款项付清后,邹某又起诉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要求朱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为什么已经达成了协议,邹某却再次把朱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得知,根据邹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这个协议,除了两个必赔项目即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一万余元没有得到赔偿外,邹某的其他应有损失都得到了赔偿。那为什么邹某会提出三十余万元的赔偿要求?原来他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他家庭、夫妻关系不和谐,生意也没有继续经营,给他带来了阴影,以后生活无法继续,小孩很难抚养,后果很严重。邹某认为保险公司之前是通过“欺骗”促使自己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但他经过咨询律师才知道自己被“欺负”了,保险公司赔少了,现在要求法院给他一个说法。
法官对此向邹某解释,事故赔偿已经经过了双方一致的协议得到了赔偿,就应该受这协议的约束。如果认为签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那应该先起诉撤销该协议,然后再次起诉要求赔偿。还没等法官把这番话说完,邹某就“任性”道:“我今天来法院了,就必须给我说法,今天就必须把我没有得到的赔偿要回来,不然法律还算什么法律,法院还算什么为百姓主持公道的法院,我咨询过律师,我可以得到这么多赔偿,你们别想蒙我,法律是什么,顺民心的就是法律,不顺民心的就是恶霸,法院是讲法律的地方,你们必须顺我的心。”
邹某激动的情绪让庭审一度中断,也给法官摆出了不少难题:邹某深信其咨询的律师,不管法律如何规定,也不听法官解释,尽管其口口声声称相信法律,但邹某对法律的概念存在重大误解,导致他“有法无恐”,如何让邹某真真正正的懂法明理?尽管邹某已经起诉到法院,但其无法接受按照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他要求法院给他“快刀斩乱麻”,而且要求“立竿见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何让邹某在遵守法律程序之下保护自身权利?。
针对上述问题,法官有针对性的和邹某进行了沟通和讲解。经过将近三个小时的调解工作,最终邹某与朱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和朱某再赔偿邹某损失共计九千余元。邹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任性”——不听解释、不按规定办事……为此,邹某当庭向法官表示感谢,发自肺腑地表示以后会依法办事。
案情虽简单,但处理过程却很坎坷,让我感触良多。
第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势在必行。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大家都能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方式。没有法治观念,也就无法感受到法律给这个社会或说给公民个人带来的益处,也就无从要求其按法律来处理自己的事情,只有大家都知道了“游戏规则”,才会按规则来办事。同时,对于法治观念或说对于法律,要有一个明确、正确的引导方向,不能产生像本案中的“法律与民心”这样混淆视听的现象。
第二,法官是法律和百姓中间的桥梁,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丰厚的法学知识、精湛的协调能力、良好的精神风貌。法治建设落到实处就是法律的具体实施,用各个部门法来规范我们这个社会的各个方面,角角落落。对于百姓来讲,法律毕竟是相对陌生的,他只知法,不知何以为法,只有通过法官的能动作用,把法律和法治观念化成养分输送到广大群众当中,让法治社会这颗大树枝繁叶茂,勃勃生机。一个优秀的法官就是法治建设的一面旗帜。
第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其他法律执业人员遵守职业操守、提高业务水平对法治建设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律队伍的建设,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我国数量持续庞大,远远超过法官的数量,出于角色原因或利益关系,很多百姓首先信的是自己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这个时候,律师就是“战斗在一线”的法治建设者,他们言行随时在百姓心中形成向导,就像本案的邹某对他咨询的律师一直深信不疑,哪怕律师给出的意见是错误的。一个优秀的律师对于法治建设的贡献决不亚于一个法官,一个不遵守职业操守的律师,则会给法治建设设置障碍。
法治建设的大船已经扬帆起航,只有我们一起同心协力,才能乘风破浪。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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