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更广 救助效率更高
广西高院出台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新办法
2015-04-01 10:04: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黄建)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全区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办法(试行)》。新《办法》在3月30日下午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向外公布施行。
新《办法》较2011年11月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的范围从高院本级扩大到了全区三级法院,实现了全区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统一。新《办法》司法救助对象和条件更为清晰,提高了救助标准,审批程序和环节也不需政法委审批,直接报财政部门核准即可。新《办法》赋予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除办法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之外,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可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司法救助,体现出更多严谨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新《办法》还明确规定,涉诉信访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出具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不再以同一案件或者事由上访的息诉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讲诚信、守承诺。
广西高院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要将对司法救助的告知、释明、办理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和处理涉诉信访的各个阶段,作为执法办案的组成部分,规范司法救助的告知、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成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国家司法救助事项的审核、审批,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得到救助。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开展救助工作,慎用自由裁量权。对于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员,要严格掌握标准,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坚决防止一些地方为了息事宁人,不顾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和标准,无原则地“花钱买平安”,助长诸如“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歪风。
新《办法》较2011年11月开始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本级涉诉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的范围从高院本级扩大到了全区三级法院,实现了全区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统一。新《办法》司法救助对象和条件更为清晰,提高了救助标准,审批程序和环节也不需政法委审批,直接报财政部门核准即可。新《办法》赋予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除办法规定的不予救助的情形之外,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可依照办法规定予以司法救助,体现出更多严谨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新《办法》还明确规定,涉诉信访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出具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不再以同一案件或者事由上访的息诉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讲诚信、守承诺。
广西高院要求,全区各级法院要将对司法救助的告知、释明、办理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和处理涉诉信访的各个阶段,作为执法办案的组成部分,规范司法救助的告知、申请、审核、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成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国家司法救助事项的审核、审批,保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得到救助。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开展救助工作,慎用自由裁量权。对于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员,要严格掌握标准,耐心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坚决防止一些地方为了息事宁人,不顾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和标准,无原则地“花钱买平安”,助长诸如“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歪风。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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