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民政部文件骗补助 诈骗判二缓三罚五千
2015-03-27 16:14: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代文官) 想通过不劳而获来实现发财的梦想,利用自身的残疾优势,伪造民政部通知、残疾军人抚恤证、部队医院病历等评残文件,并信誓旦旦地要求民政部门为其解决军残补助待遇8万余元。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焦某某先后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通知》、残疾军人证、残废军人抚恤证、中国人民解放军40总医院住院病历等评残文件,到渑池县民政局、三门峡市民政局要求为其解决二级军残补助待遇补助款8万余元。经民政部门核实,被告人焦某某提供的相关文件存在诸多疑点,可能系伪造,不应当为其发放军残补助。2013年6月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核实,焦某某提交至渑池县民政局的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通知》两份文件均系伪造。2014年7月7日,被告人焦某某再次使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购买火车票时,被扭送至渑池县公安局。2014年7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证明从未编设“中国人民解放军40总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零医院”,从未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零医院评残专用章”。经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证实及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持有的加盖有河南省民政厅印章的残疾军人证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相关文件,虚构事实,意图骗取民政部门军残补助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民政部门发现其提供的文件系伪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庭审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焦某某先后持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通知》、残疾军人证、残废军人抚恤证、中国人民解放军40总医院住院病历等评残文件,到渑池县民政局、三门峡市民政局要求为其解决二级军残补助待遇补助款8万余元。经民政部门核实,被告人焦某某提供的相关文件存在诸多疑点,可能系伪造,不应当为其发放军残补助。2013年6月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核实,焦某某提交至渑池县民政局的标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通知》两份文件均系伪造。2014年7月7日,被告人焦某某再次使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购买火车票时,被扭送至渑池县公安局。2014年7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证明从未编设“中国人民解放军40总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零医院”,从未设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四零医院评残专用章”。经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证实及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焦某某持有的加盖有河南省民政厅印章的残疾军人证系伪造。
法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相关文件,虚构事实,意图骗取民政部门军残补助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焦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民政部门发现其提供的文件系伪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庭审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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