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太太电视索赔记
2015-03-05 10:39: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讲述者:徐红 文字整理:魏杰
常言道,“法不容情”,但这里讲述的是我近日调解成功的一件“法也容情”的小故事。
4年前,60多岁的王老太太在某知名电器商场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随即支付了全部货款。由于此时王老太太自家房屋装修尚未完工,故未立即提货,卖场工作人员在购货票背面手写“提货时如降价即补差价。”
此后,王老太太多次到某知名电器商场商场提货,都因差价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搁浅。对此,王老太太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未果。王老太太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电视机买卖合同,要求该电器商场公司返还购机款并赔偿相关损失。一审法院驳回王老太太诉讼请求。王老太太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二审承办法官,我通过阅卷后认为,本案从法理角度看,分歧仅在“提货时如降价即补差价”上,而是否补差价并非买卖合同的主要债务。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补差价的争议,并不影响买卖合同基本内容的履行,王老太太可在提货后另行要求某知名电器商场公司履行该义务或主张相应违约责任,但不能据此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按现有的证据看,王老太太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买卖合同不应解除。但是,办案中我了解到,这持续四年之久的纠纷,已使王老太太身心受到很大的创伤,而且因其年岁高,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等多发性老年病,身体状况非常不好,打官司就是为了争一口气,声称一定要为广大消费者讨个公道。
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我觉得,如果这个案件就这样按常规就案办案简单下判,虽然可以迅速结案,但案结却不能事了,这涉及消费者利益,属于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庭里领导也交代,办案中一定要有耐心,多做疏导调解工作,在审理时要时刻注意老人的身体状况,不要给老人造成过大打击,尽量化解双方的纠纷。
鉴于王老太太在一审庭审时曾放声大哭,多次发生情绪失控情况,已与该知名电器商场公司代理人产生很大的对立情绪,因此,为使案件审理工作能正常进行,我主动联系老人,将复杂的庭审判案程序和专业的法律术语用简单的语言讲解给老人听,并告诉她:“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不是比谁声音大,不是谁说的多就会赢官司,我们办案是要讲公正。因此,法官在听取了您的意见后,也要听取对方的意见,这样才能了解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为了顺利进行审理,我又建议该知名电器商场公司更换一审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尊重王老太太,不与王老太太发生正面冲突和争执。
在做了以上大量庭审前准备工作后,第一次审理时,当对方当事人一发言表明观点时,王老太太情绪又出现反复,满脸通红,血压升高,再次失控,神情恍惚,为了防止老人身体不适造成后果,我立即宣布休庭,与书记员一道扶老人出去休息,给其倒水,让其立即吃救心丸,缓解她激动的情绪,并主动与其拉家常,同时也了解了王老太太更多的情况。当得知该电视机是其儿女孝敬送她的,儿女和老伴都反对诉讼时,我也将心比心,利用亲情做老人的工作。我对王老太太讲:“您和我的父母年岁差不多,作为儿女的我们,都希望父母晚年幸福健康。儿女们送电视是希望您生活快乐,提高生活质量,现在为了一台电视机的1000元差价,四处奔波四年,生气受累不说,还天天为此事烦恼,不但没有提高生活质量,反而陷入痛苦的怪圈,这绝对不是儿女们希望的结果。……所以为了家人、儿女也应该看开些,不要再此事上纠缠不休,非要争个输赢。与对方和解是本案最好的结案方式,法院也会多作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利益。”
王老太太看着我的脸,沉默了半晌,终于向我道出了心声:你能这样耐心听取我的唠叨,是我事前没有想到的,其实钱对于我们来说不是最重要的事情,主要是个理的问题。但是事情已经走到这步了,不打下去也不行,总得有个说法吧。随即提出:“只要对方能向我赔礼道歉,我可以做些让步,同意调解”。
听到王老太太的表态后,我立即又做给该电器商场公司的工作,指出即使其胜诉也会出现再次诉讼等后患。该电器商场公司听了我的分析意见后,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同意调解结案,通过几次磋商,最终达成了由该电器商场公司将电视机退回生产厂家,某知名电器商场公司与王老太太解除合同,将货款退还王老太太的具体解决方案。
在领取调解书时,王老太太紧紧拉住我的手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向该电器商场公司代理人表示,已消除了对该电器商场公司的成见,真心表示以后买电器还会选择某知名电器商场公司,该电器商场公司的代理人也真诚的向老人道歉,并表示马上回去办理退款事宜,在两天内将钱送到老人手中,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争执四年的“降价补差价”案件,终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王老太太结束了四年的投诉生涯,家人的生活恢复了往日的平静。而该电器商场公司通过和解,也在消费者心中树立了一个崭新的企业形象。
查明案情,运用法律,依法办案,是我们法官的基本职责。但合法的判决并不一定就能真正案结事了。身为人民法官,办案时的将心比心,结案时的智慧运用,往往能使水火不容的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进而避免庭外一些意想不到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年前,60多岁的王老太太在某知名电器商场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随即支付了全部货款。由于此时王老太太自家房屋装修尚未完工,故未立即提货,卖场工作人员在购货票背面手写“提货时如降价即补差价。”
此后,王老太太多次到某知名电器商场商场提货,都因差价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搁浅。对此,王老太太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多次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未果。王老太太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电视机买卖合同,要求该电器商场公司返还购机款并赔偿相关损失。一审法院驳回王老太太诉讼请求。王老太太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作为二审承办法官,我通过阅卷后认为,本案从法理角度看,分歧仅在“提货时如降价即补差价”上,而是否补差价并非买卖合同的主要债务。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补差价的争议,并不影响买卖合同基本内容的履行,王老太太可在提货后另行要求某知名电器商场公司履行该义务或主张相应违约责任,但不能据此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按现有的证据看,王老太太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买卖合同不应解除。但是,办案中我了解到,这持续四年之久的纠纷,已使王老太太身心受到很大的创伤,而且因其年岁高,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等多发性老年病,身体状况非常不好,打官司就是为了争一口气,声称一定要为广大消费者讨个公道。
故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我觉得,如果这个案件就这样按常规就案办案简单下判,虽然可以迅速结案,但案结却不能事了,这涉及消费者利益,属于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庭里领导也交代,办案中一定要有耐心,多做疏导调解工作,在审理时要时刻注意老人的身体状况,不要给老人造成过大打击,尽量化解双方的纠纷。
鉴于王老太太在一审庭审时曾放声大哭,多次发生情绪失控情况,已与该知名电器商场公司代理人产生很大的对立情绪,因此,为使案件审理工作能正常进行,我主动联系老人,将复杂的庭审判案程序和专业的法律术语用简单的语言讲解给老人听,并告诉她:“法院是讲道理的地方,不是比谁声音大,不是谁说的多就会赢官司,我们办案是要讲公正。因此,法官在听取了您的意见后,也要听取对方的意见,这样才能了解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为了顺利进行审理,我又建议该知名电器商场公司更换一审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尊重王老太太,不与王老太太发生正面冲突和争执。
在做了以上大量庭审前准备工作后,第一次审理时,当对方当事人一发言表明观点时,王老太太情绪又出现反复,满脸通红,血压升高,再次失控,神情恍惚,为了防止老人身体不适造成后果,我立即宣布休庭,与书记员一道扶老人出去休息,给其倒水,让其立即吃救心丸,缓解她激动的情绪,并主动与其拉家常,同时也了解了王老太太更多的情况。当得知该电视机是其儿女孝敬送她的,儿女和老伴都反对诉讼时,我也将心比心,利用亲情做老人的工作。我对王老太太讲:“您和我的父母年岁差不多,作为儿女的我们,都希望父母晚年幸福健康。儿女们送电视是希望您生活快乐,提高生活质量,现在为了一台电视机的1000元差价,四处奔波四年,生气受累不说,还天天为此事烦恼,不但没有提高生活质量,反而陷入痛苦的怪圈,这绝对不是儿女们希望的结果。……所以为了家人、儿女也应该看开些,不要再此事上纠缠不休,非要争个输赢。与对方和解是本案最好的结案方式,法院也会多作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利益。”
王老太太看着我的脸,沉默了半晌,终于向我道出了心声:你能这样耐心听取我的唠叨,是我事前没有想到的,其实钱对于我们来说不是最重要的事情,主要是个理的问题。但是事情已经走到这步了,不打下去也不行,总得有个说法吧。随即提出:“只要对方能向我赔礼道歉,我可以做些让步,同意调解”。
听到王老太太的表态后,我立即又做给该电器商场公司的工作,指出即使其胜诉也会出现再次诉讼等后患。该电器商场公司听了我的分析意见后,表示愿意作出让步,同意调解结案,通过几次磋商,最终达成了由该电器商场公司将电视机退回生产厂家,某知名电器商场公司与王老太太解除合同,将货款退还王老太太的具体解决方案。
在领取调解书时,王老太太紧紧拉住我的手表示由衷的感谢,并向该电器商场公司代理人表示,已消除了对该电器商场公司的成见,真心表示以后买电器还会选择某知名电器商场公司,该电器商场公司的代理人也真诚的向老人道歉,并表示马上回去办理退款事宜,在两天内将钱送到老人手中,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争执四年的“降价补差价”案件,终于以调解的方式结案,王老太太结束了四年的投诉生涯,家人的生活恢复了往日的平静。而该电器商场公司通过和解,也在消费者心中树立了一个崭新的企业形象。
查明案情,运用法律,依法办案,是我们法官的基本职责。但合法的判决并不一定就能真正案结事了。身为人民法官,办案时的将心比心,结案时的智慧运用,往往能使水火不容的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进而避免庭外一些意想不到的恶性事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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