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扮演”假借兑换外币行骗 团伙落法网
2015-02-02 14:16: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中方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王先勤 李晓露) 以兑换外币为由,给予好处费为名,一五人犯罪团伙精心预谋,通过扮演不同角色实施犯罪,合伙盗窃、诈骗他人人民币53000元。近日,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符某某、滕某某经事先预谋后,乘被告人符某某的福特小轿车窜至中方县牌楼镇街上,以兑换外币需要借其银行卡或存折转账,并假意承诺兑换后给予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的银行卡、存折及密码,盗取现金人民币27300元。并随后以同样的作案方式窜至辰溪县寺前镇街上,怀化市湖天中学附近,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现金6000元,所得赃款平分。此外,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还与罗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11时许窜至怀化市一中附近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6700元。三人并于3月1日、4日11时许,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乘龙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窜至辰溪县长田湾乡锄头坪村,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现金3000元;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街上,骗取李某某现金4000元。
中方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符某某、滕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设套,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五位被告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符玉某某、滕某某、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符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罗某某均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刘某某、梁某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2014年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符某某、滕某某经事先预谋后,乘被告人符某某的福特小轿车窜至中方县牌楼镇街上,以兑换外币需要借其银行卡或存折转账,并假意承诺兑换后给予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的银行卡、存折及密码,盗取现金人民币27300元。并随后以同样的作案方式窜至辰溪县寺前镇街上,怀化市湖天中学附近,分别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现金6000元,所得赃款平分。此外,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还与罗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11时许窜至怀化市一中附近盗取被害人谢某某现金6700元。三人并于3月1日、4日11时许,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后,乘龙某某驾驶的面包车窜至辰溪县长田湾乡锄头坪村,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现金3000元;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晓坪乡街上,骗取李某某现金4000元。
中方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符某某、滕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设套,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五位被告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符玉某某、滕某某、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符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罗某某均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刘某某、梁某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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