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5-01-29 16:02:23 | 来源:梧州中院 | 作者:卢新燕
一、案件的审理情况及特点
近三年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3件24人,已审结20件21人,其中销售假药罪2件2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8件19人,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其中6人为实刑,18人适用缓刑,对缓刑的被告人作出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的禁止令。通过调研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被告人年龄偏大、文化较低。涉案的24名被告人除1人中专文化,其余23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5人是农民身份,没有固定职业,年龄多从40岁到60岁不等,有11名被告人为女性。
2、案件数量激增。从受理件案的情况看,2013年12月受理1件,2014年上半年受理14件,2014年6月至10月份受理9件,2011、2012年均没有受理该类刑事案件。
3、涉案物品单一性。审结的18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涉及的物品均为性保健品,经鉴定,均含有非食品添加原料西地那非成分。
4、量刑轻刑化。由于已销售的数量及犯罪金额无法查实,定罪处刑主要以查处时的物品数量为依据,由于查获的数量较少,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除6名被告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再犯被判处实刑外,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幅度内判处,并适用缓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总结出的特点,岑溪法院审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证据相对较薄弱、司法认定难度较大。从证据收集的程度看,本院审结的20件案件,证据方面只有被告人的供述、销售保健品的生产批号、食品或药品的成分鉴定等证据,证据较薄弱,导致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一定的难度。此外,对于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涉及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到对被告人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甚至会出现刚开始销售与经营已久的被告人在同一幅度内量刑,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被告人没有达到严惩的目的。
2、监管和查处力度有待加强。这些犯罪行为均发生在集市及个体经营的商店,并且经营有一定的时间,但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日常的监管和法制宣传工作,导致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化”。此外,在打击犯罪活动中,打击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销售环节,且是任务式的查处,没有查明涉案物品的多少和来源,只是扣押现场查获的物品,没有做到标本兼治,导致被告人重操旧业。审理的案件中,有6人在起诉或审判阶段还有继续销售相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3,打击机制有待完善。从案件数量激增的特点,不可否认,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不断完善,使一些原来难以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现在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原因,是基于2013年本市进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项活动,是运动式查处的结果。因此,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将运动式检查常态化,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有效地打击犯罪。
4、法制宣传不到位。根据审理案件的情况反映,绝大部分被告人均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只是为赚取少量的差价,从外地市场低价购进后零星出售,罪犯的主观恶性不大,有的还是本人购买使用后觉得效果不错继而购进销售,由于法律知识缺乏,没有严格按照正规渠道购进、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准许而销售,最终不小心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措施
销售假药、有害有毒食品等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们将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形成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机制。一方面,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于累犯、惯犯、销售金额巨大、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被告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除从严惩处自由刑外,还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剥夺其再犯的资本,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间段内不能得从事与药品和食品的生产或销售等相关活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另一方面,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确保罪刑相适应。
2、延伸审判职能,主动联系沟通,共同防范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协作,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特别是在证据问题上,针对该类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就证据收集的问题向办案机关提出导向性意见,防止因证据欠缺而放纵犯罪。同时,通过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总结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发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3、强化法制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此类案件违法性的认识,共同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通过公开审判、集中宣判、发布审判信息、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达到对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同时,广泛宣传法律,扩大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知识的知晓和认识,提高公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4、注重判后监督帮教,防止重新犯罪。由于涉案的被告人大多数是被判处缓刑,放置到社会上改造,因此,判后坚持加强与矫正部门的联系,落实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的监管帮教,特别在就业方面,由矫正部门进行积极指导和扶持,避免被告人再次从事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导致缓刑被撤销或重新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
近三年来,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23件24人,已审结20件21人,其中销售假药罪2件2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8件19人,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其中6人为实刑,18人适用缓刑,对缓刑的被告人作出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的禁止令。通过调研分析,发现该类案件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被告人年龄偏大、文化较低。涉案的24名被告人除1人中专文化,其余23人均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5人是农民身份,没有固定职业,年龄多从40岁到60岁不等,有11名被告人为女性。
2、案件数量激增。从受理件案的情况看,2013年12月受理1件,2014年上半年受理14件,2014年6月至10月份受理9件,2011、2012年均没有受理该类刑事案件。
3、涉案物品单一性。审结的18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中涉及的物品均为性保健品,经鉴定,均含有非食品添加原料西地那非成分。
4、量刑轻刑化。由于已销售的数量及犯罪金额无法查实,定罪处刑主要以查处时的物品数量为依据,由于查获的数量较少,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除6名被告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再犯被判处实刑外,均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幅度内判处,并适用缓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总结出的特点,岑溪法院审理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证据相对较薄弱、司法认定难度较大。从证据收集的程度看,本院审结的20件案件,证据方面只有被告人的供述、销售保健品的生产批号、食品或药品的成分鉴定等证据,证据较薄弱,导致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有一定的难度。此外,对于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涉及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到对被告人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甚至会出现刚开始销售与经营已久的被告人在同一幅度内量刑,对一些犯罪情节较重的被告人没有达到严惩的目的。
2、监管和查处力度有待加强。这些犯罪行为均发生在集市及个体经营的商店,并且经营有一定的时间,但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日常的监管和法制宣传工作,导致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合法化”。此外,在打击犯罪活动中,打击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销售环节,且是任务式的查处,没有查明涉案物品的多少和来源,只是扣押现场查获的物品,没有做到标本兼治,导致被告人重操旧业。审理的案件中,有6人在起诉或审判阶段还有继续销售相关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3,打击机制有待完善。从案件数量激增的特点,不可否认,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不断完善,使一些原来难以认定为犯罪的行为现在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另一方面原因,是基于2013年本市进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项活动,是运动式查处的结果。因此,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将运动式检查常态化,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有效地打击犯罪。
4、法制宣传不到位。根据审理案件的情况反映,绝大部分被告人均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只是为赚取少量的差价,从外地市场低价购进后零星出售,罪犯的主观恶性不大,有的还是本人购买使用后觉得效果不错继而购进销售,由于法律知识缺乏,没有严格按照正规渠道购进、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准许而销售,最终不小心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措施
销售假药、有害有毒食品等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们将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形成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机制。一方面,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和审判程序关,从严惩处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于累犯、惯犯、销售金额巨大、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被告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除从严惩处自由刑外,还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剥夺其再犯的资本,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间段内不能得从事与药品和食品的生产或销售等相关活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另一方面,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好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确保罪刑相适应。
2、延伸审判职能,主动联系沟通,共同防范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协作,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特别是在证据问题上,针对该类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就证据收集的问题向办案机关提出导向性意见,防止因证据欠缺而放纵犯罪。同时,通过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总结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发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3、强化法制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此类案件违法性的认识,共同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通过公开审判、集中宣判、发布审判信息、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达到对社会上的不法分子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同时,广泛宣传法律,扩大社会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知识的知晓和认识,提高公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4、注重判后监督帮教,防止重新犯罪。由于涉案的被告人大多数是被判处缓刑,放置到社会上改造,因此,判后坚持加强与矫正部门的联系,落实被告人在缓刑期间的监管帮教,特别在就业方面,由矫正部门进行积极指导和扶持,避免被告人再次从事食品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导致缓刑被撤销或重新犯罪的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