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售查封房181套金额1.9亿
房地产老总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
房地产老总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
2015-01-05 14:37: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五中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郝绍彬 屈冬梅) 房地产公司非法销售被查封房屋181套,涉案金额1.9亿,造成大量购房者未能按期接房的严重后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9年,被告人吴某成立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建设位于重庆渝中区新华路201号的重庆国际大厦。
2010年2月,被告人吴某与刘某签署《风投协议》并向其借款5000万,同年10月用建设中的重庆国际大厦部分楼层作为抵押,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公司”)贷款2亿元。
2012年5月,刘某以被告人吴某未履行《风投协议》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同月17日(2012)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国际大厦第19层至64层部分房屋被查封。
同年11月,中信信托公司以被告人吴某未按时归还贷款及利息,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重庆国际大厦,根据同月16日(2012)渝高法公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重庆国际大厦负2层至64层部分房屋被查封。
同月12日,刘某以吴某未履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为由,申请查封重庆国际大厦,根据2013年1月6日(2012)渝高法民执字第00005-2号执行裁定书,重庆国际大厦第1至2层部分房屋被查封。
被告人吴某在明知重庆国际大厦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继续向购房者销售该房屋,从2012年5月17日人民法院第一次查封重庆国际大厦至同年12月底,被告人吴某共计向购房者销售181套被查封的房屋,销售金额达1.9亿余元,实际收款1.57亿余元。
2013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拘传到案。审查中,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积极配合解决大量购房者不能按期接房的问题,并配合有关机构协商处理欠款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明知自己经营的重庆国际大厦的部分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非法变卖销售,涉案数额巨大并导致大量购房者未能按期接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同时,其归案后能积极协助处理因其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尽力消除不良影响,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房地产公司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公司法人代表应负刑事责任
所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
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罪为单位犯罪,故本案中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成立本罪。
吴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在明知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进行变卖,其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被告人吴某成立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建设位于重庆渝中区新华路201号的重庆国际大厦。
2010年2月,被告人吴某与刘某签署《风投协议》并向其借款5000万,同年10月用建设中的重庆国际大厦部分楼层作为抵押,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公司”)贷款2亿元。
2012年5月,刘某以被告人吴某未履行《风投协议》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根据同月17日(2012)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016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国际大厦第19层至64层部分房屋被查封。
同年11月,中信信托公司以被告人吴某未按时归还贷款及利息,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重庆国际大厦,根据同月16日(2012)渝高法公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重庆国际大厦负2层至64层部分房屋被查封。
同月12日,刘某以吴某未履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为由,申请查封重庆国际大厦,根据2013年1月6日(2012)渝高法民执字第00005-2号执行裁定书,重庆国际大厦第1至2层部分房屋被查封。
被告人吴某在明知重庆国际大厦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继续向购房者销售该房屋,从2012年5月17日人民法院第一次查封重庆国际大厦至同年12月底,被告人吴某共计向购房者销售181套被查封的房屋,销售金额达1.9亿余元,实际收款1.57亿余元。
2013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拘传到案。审查中,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积极配合解决大量购房者不能按期接房的问题,并配合有关机构协商处理欠款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明知自己经营的重庆国际大厦的部分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非法变卖销售,涉案数额巨大并导致大量购房者未能按期接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同时,其归案后能积极协助处理因其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尽力消除不良影响,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房地产公司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公司法人代表应负刑事责任
所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
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罪为单位犯罪,故本案中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成立本罪。
吴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在明知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进行变卖,其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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