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厂老板为逃避执行擅自变卖被查封财产
2008-04-11 09:11:57
     中国法院网讯 (胡佳佳)  将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卖,想借此逃避法院的执行,不想因此触犯法律而被判刑。4月11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被告人黄春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艾耐保与黄春芽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2005年7月,艾耐保将黄春芽起诉至法院,同年8月,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黄春芽因未按民事判决履行法定义务,为此,法院于2006年5月依法对黄春芽养猪厂的生猪进行查封、扣押。但事后,黄春芽却私自将已被查封、扣押的生猪全部变卖,致使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春芽将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生猪私自变卖,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被告人黄春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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