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一次庭审
2014-12-17 11:18: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兴荣
记得几年前刚进入法院时,就在心里想,有一天自己审理案件会是什么样子。
这一天如期而至,心里既兴奋又忐忑。兴奋的是终于实现了心中的理想,忐忑的是能否顺利完成庭审,圆满解决这起纠纷,为法官生涯开个好头。
承办的第一个案件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是:2012年8月,被告陈某承包了一个小工程,便到原告彭某处购买了一批水泥和预制板,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彭某当即交付货物,陈某于一个月之后给付货款。可是一个月后,陈某借故推脱。直到去年九月,经彭某再三催要,陈某才给了一部分,还差八千多元。看到陈某仍无主动给付的意思,彭某便将其起诉,要求立即给付货款八千多元另加一千多元的利息。
从卷宗中看到原、被告的地址是同一个村,我想不妨先进行调解。于是给被告陈某打了电话,他在电话中称,对原告说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给利息,因为当初没有约定利息,八千元货款他自己只愿意给付五千元,其余的三千元应由案外人吴某给付,理由是当初是和吴某合伙承包的工程。
了解了争议的焦点后我又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能调解解决,可是事与愿违,双方各不相让,几次调解都夭折了,只能按时开庭审理。
当第一次穿上法袍坐在审判台前,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也难免有些紧张。幸好做了两年多的书记员工作,参加了几百次庭审记录,对庭审程序比较熟悉,庭审之前自己也作了充分的准备,理清了审理的思路,并且写了审理提纲。
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按审理的程序一步步有序地进行着。我拿笔随手记录着双方争议的焦点和一些重要的信息。到了辩论阶段,原告指出,自己对被告与案外人的协议不清楚,被告则提出当时没有约定利息,还是只愿意给付五千。
法庭辩论结束后,又组织双方调解,可是双方仍是之前的态度和要求。调解无果,只能判决。因为是当庭决定的,一边想一边说,语速很慢,深怕出现纰漏。
庭审结束后,我认真进行了总结,认为自己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庭审驾驭能力较弱。庭审中原告彭某因被告陈某拖欠货款时间较长非常不满,对被告讲话时用语不文明,被告心生不满,回骂几句,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这种情况下我没有及时果断的制止。被告后来产生抵触情绪,不积极配合庭审,我也没有正确的进行引导。
二是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能力弱。法庭调查阶段提问问题的顺序有些混乱,辩论阶段才想起提问原告彭某是否完全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不能及时抓住争议的核心问题,法庭调查阶段问话比较盲目。
三是司法礼仪不够规范。庭审中自己的声音不够响亮,有几次当事人都没听明白。另外没有巧妙地将“法言法语”通俗易懂的向当事人说明。再者,宣布开庭、毕庭时敲击法槌的顺序完全颠倒,按照规定,应当是:宣布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四是做调解工作的能力较弱,经验不足。调解方式单一,调解方法还有不妥的地方。最终导致数次调解都失败。
庭审是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是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主要环节,也能体现一个法官的基本功是否扎实。庭审的质量和效果不仅会影响案件本身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还会影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法官能力的认可。
因此,在以后的工作生涯中,应当不断地夯实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这仅仅是法官生涯的开始,在未来的几十年里,会承办更多的案件,案情或简单或复杂,都应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坚定信念,无愧于这份神圣的职业。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这一天如期而至,心里既兴奋又忐忑。兴奋的是终于实现了心中的理想,忐忑的是能否顺利完成庭审,圆满解决这起纠纷,为法官生涯开个好头。
承办的第一个案件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是:2012年8月,被告陈某承包了一个小工程,便到原告彭某处购买了一批水泥和预制板,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彭某当即交付货物,陈某于一个月之后给付货款。可是一个月后,陈某借故推脱。直到去年九月,经彭某再三催要,陈某才给了一部分,还差八千多元。看到陈某仍无主动给付的意思,彭某便将其起诉,要求立即给付货款八千多元另加一千多元的利息。
从卷宗中看到原、被告的地址是同一个村,我想不妨先进行调解。于是给被告陈某打了电话,他在电话中称,对原告说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给利息,因为当初没有约定利息,八千元货款他自己只愿意给付五千元,其余的三千元应由案外人吴某给付,理由是当初是和吴某合伙承包的工程。
了解了争议的焦点后我又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能调解解决,可是事与愿违,双方各不相让,几次调解都夭折了,只能按时开庭审理。
当第一次穿上法袍坐在审判台前,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也难免有些紧张。幸好做了两年多的书记员工作,参加了几百次庭审记录,对庭审程序比较熟悉,庭审之前自己也作了充分的准备,理清了审理的思路,并且写了审理提纲。
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法庭调查……按审理的程序一步步有序地进行着。我拿笔随手记录着双方争议的焦点和一些重要的信息。到了辩论阶段,原告指出,自己对被告与案外人的协议不清楚,被告则提出当时没有约定利息,还是只愿意给付五千。
法庭辩论结束后,又组织双方调解,可是双方仍是之前的态度和要求。调解无果,只能判决。因为是当庭决定的,一边想一边说,语速很慢,深怕出现纰漏。
庭审结束后,我认真进行了总结,认为自己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一是庭审驾驭能力较弱。庭审中原告彭某因被告陈某拖欠货款时间较长非常不满,对被告讲话时用语不文明,被告心生不满,回骂几句,双方对立情绪严重,这种情况下我没有及时果断的制止。被告后来产生抵触情绪,不积极配合庭审,我也没有正确的进行引导。
二是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能力弱。法庭调查阶段提问问题的顺序有些混乱,辩论阶段才想起提问原告彭某是否完全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不能及时抓住争议的核心问题,法庭调查阶段问话比较盲目。
三是司法礼仪不够规范。庭审中自己的声音不够响亮,有几次当事人都没听明白。另外没有巧妙地将“法言法语”通俗易懂的向当事人说明。再者,宣布开庭、毕庭时敲击法槌的顺序完全颠倒,按照规定,应当是:宣布开庭时,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宣布休庭、闭庭时,先宣布休庭、闭庭,后敲击法槌;
四是做调解工作的能力较弱,经验不足。调解方式单一,调解方法还有不妥的地方。最终导致数次调解都失败。
庭审是整个诉讼过程的核心,是解决争议、化解矛盾的主要环节,也能体现一个法官的基本功是否扎实。庭审的质量和效果不仅会影响案件本身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还会影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法官能力的认可。
因此,在以后的工作生涯中,应当不断地夯实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这仅仅是法官生涯的开始,在未来的几十年里,会承办更多的案件,案情或简单或复杂,都应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坚定信念,无愧于这份神圣的职业。
作者单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