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院助推未成年人审判实现“四无”效果
2014-12-17 10:58: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2012年以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实现未成年人审判庭独立建制后,大力推行五项措施,确保“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落实于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因措施得力,全市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实现了无投诉、无申诉、无上访、无再审的“四无”效果。全市未成年人犯罪呈明显下降趋势,再犯比例极低,今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比不足3%,且重新犯罪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无论轻罪或重罪,合议庭在熟悉案情后即走访村委会、社区、学校等单位,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基本情况,在充分听取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完成《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297份。
确保庭前见面沟通。庭审前,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庭前诉讼教育告知》,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背景进行全面了解。通过与法定代理人深入沟通,争取其在审理过程中的理解和配合。近三年,全市法院共送出《庭前诉讼教育告知》252份,会见近200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并全部制作了笔录。
积极实施法庭教育。专门选择有教育学、心理学行业背景,或者从事妇联、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民陪审员,悉心为未成年被告人设计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方案,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分别实施法制教育和社会教育,做到温情审判,亲情帮教。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抽选近100位适合做未成年人工作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庭审案件190余次。
全面实行科学量刑。判决时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充分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加大非监禁刑适用力度,并对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必要的时候对其实施禁止令。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从量刑上酌情从重打击,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达154人次,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2%,实施禁止令83人次。
落实判后跟踪回访。与少管所、社区矫正办定点联系,对正在服刑或判处拘役、管制、缓刑,以及实施禁止令的未成年犯,以五年为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回访调查,并建立回访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跟踪未成年犯的成长矫正情况,将教育感化和关爱进行到底。近三年,全市法院共回访未成年犯260余人次,建立回访档案224份。
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无论轻罪或重罪,合议庭在熟悉案情后即走访村委会、社区、学校等单位,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基本情况,在充分听取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完成《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297份。
确保庭前见面沟通。庭审前,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达《庭前诉讼教育告知》,对其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背景进行全面了解。通过与法定代理人深入沟通,争取其在审理过程中的理解和配合。近三年,全市法院共送出《庭前诉讼教育告知》252份,会见近200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并全部制作了笔录。
积极实施法庭教育。专门选择有教育学、心理学行业背景,或者从事妇联、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民陪审员,悉心为未成年被告人设计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方案,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分别实施法制教育和社会教育,做到温情审判,亲情帮教。近三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抽选近100位适合做未成年人工作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庭审案件190余次。
全面实行科学量刑。判决时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分析,充分考量未成年被告人的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加大非监禁刑适用力度,并对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必要的时候对其实施禁止令。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从量刑上酌情从重打击,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达154人次,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2%,实施禁止令83人次。
落实判后跟踪回访。与少管所、社区矫正办定点联系,对正在服刑或判处拘役、管制、缓刑,以及实施禁止令的未成年犯,以五年为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回访调查,并建立回访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跟踪未成年犯的成长矫正情况,将教育感化和关爱进行到底。近三年,全市法院共回访未成年犯260余人次,建立回访档案224份。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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