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经历的首个国家宪法日
——一名预备法官的成长标记
2014-12-08 09:35: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士国
  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今天是首个国家宪法日,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也在一个特殊的地方度过——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今天注定会深刻留存于我的记忆,成为我成长的一个标记。

  2014年3月我进入江苏省法官培训学院接受预备法官的培训。作为一名法律人,想到自己怀揣多年的“法官梦”正在一步步的成为现实,内心的兴奋和激动无以言表。一个月的集中培训后,我们回到各自单位进行实习,作为一名见习法官去承载法官应有的担当。12月1日,我们带着自己实习期间的感想与收获重新回到了学院进行提高班的培训。

  今天尽管寒潮还在凛冽,但室内预备法官们交流的氛围依然热烈而又活跃。窗外的寒风有时也会禁不止室内欢悦的“诱惑”,透过丝丝缝隙来与我们拂面相接,仿佛也在交流、也在倾听。大家正以小组座谈的形式在畅所欲言,分享自己成为预备法官后实习阶段的所想所感所得,同时也在畅想每个人心中的“法官梦”、“法治梦”。青年法官们那种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所汇成的强大力量已渐渐为法院乃至法治输入股股暖流,与凛冽的寒潮形成鲜明的对比。正如老法官们对我们的期许:青年法官是法院的希望与未来,是法治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作为其中的一员,我在聆听、汲取别人经验的同时对青年法官的定位和成长也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里给自己上了特殊的一课。

  首先应当树立对法治的崇高信仰。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一名法官对于法治应当有一种自己的期许、感悟、追求。徐显明教授曾经说过“法治应当是我们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重要的就是坚定全民对法治的信仰,尤其是法官对法治的信仰。法治对于法官来说并不仅仅是抽象的概念,从实务操作来讲法治遍布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法官审判和执行案件,就是运用纸面上的、静态的法律条文,调整客观存在的、动态的法律关系,这个过程也是法治实现的一个过程。所以法官应该有一种法治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治信仰、法治思维应当是法官的第一要义。

  其次应当培育对法官的职业尊荣。《立秋》中有一句台词:“天地生人,有一人应有一人之业”;然而法官,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理想、一种信念。因此,作为我们一个个体不能把法官这个职业当做谋生的一个手段,至少不能单纯、完全的当成一个谋生的手段,应该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神圣,培育起自己的职业尊荣感。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人,法官做人的气节和做事的操守关乎整个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工作亦不同于校园的学习,需要更多的接触社会、更好的融入社会。身为一名法官,复杂的工作环境要求我们一定要树立良好的价值观念,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更多的为群众着想、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此来增加人们的信任感,增强自己的亲和力,以人民法官特有的底气和骨气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形象。

  再次应当明确对自我的合理定位。法官是一名中立的裁决者,其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凌驾于主观情感之上,不偏不倚、中立裁决。中立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平等,这是司法应有的风范。法官同样是社会中的一员,法官的工作会面对形形色色的人群,所以对于法官应当尽可能提升沟通协调能力,接地气,在法律素养与社情民意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对于一个个体,法官同样应该懂得自我尊重。“爱自己才能更好的爱别人”,所以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尊重自我、关爱自我,对自己有一种肯定和激励的向上心态,在工作和生活中为自己不断地争取完善自我的机会。

  现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开展,一些人处于观望状态,在考量待遇、晋升等自身利益因素,在取舍之间举棋不定。的确,坚守和放弃都需要极大的勇气。但作为一名青年法官,始终应当明确我们所追求的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所奋斗的是自身的“法官梦”、中国的“法治梦”。 最后,我想引述一段曾经读过的话“每位法官的共同义务在于,对简单案件的猜疑、对普遍公理的质疑、对既往先例的谦抑以及不受现实环境约束勇敢挑战权威原理的勇气。”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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