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信仰法治始于当事人的言词
2014-11-25 11:22: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仓仓
曾阅一文,说某法官每走一段总是会情不自禁地回头看看后面有没有板砖砸过来,法官有如此大的精神恐惧,作为同行难免感慨万千。虽然我还没有碰到让我有这么大的精神压力的案件,但个别案件中所受到的威胁、恐吓还是让我记忆犹新。想起自己四年前审理的一个离婚案件,女方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男方离家多年,对女方莫不关心,不尽家庭责任,所以我判决他俩离婚。后来,男方隔三差五地打电话给我,说要对女方怎么样,还要对我怎么样,骚扰我很长一段时间。这么多年过去了,也不知道那人是否还记恨我?有没有找到新的幸福?
前段时间,刚审结一个离婚案件。男方多年在外,不知其住所,一年难得回老家几天,甚至过年也不回家。我和他通电话,他就气势汹汹地讲:“你没这权力判我离婚,如果你敢判我离婚,我就要杀了女方,杀了办案法官……”,还扬言要对法院怎么样等等。好吧,那就换个年长的法官和他沟通,希望能够做好他的思想工作,还是如此言语,实在没办法和他交流。那么就去走访他的亲属,联系他的村委会,希望能做好工作,也是徒劳无功。作为法官,胸怀公平公正之心,秉承排忧解难之志,只为和谐平安处理双方矛盾,反被威胁了好多次,无奈之情难以言表。
曾经看到西方国家设有藐视法庭罪,对法官出言不逊、无视法庭庄严的也可入罪。我国刑法对于语言威胁、恐吓法官的行为还没有作相关的规定,对此方面的规制见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不得“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刚刚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59条将“恐吓”列为禁止行为之一。但是,虽然诉讼法将语言威胁、恐吓等行为列为禁止行为,而我们法院法官还是适用的少,主要原因是法官有仁慈之心,不忍因当事人一时言语而对其加罚。如辽河法院一法官两次收到恐吓短信,且被当面威胁,法官也没有对其处罚。另外,处罚对解决矛盾无益,有加剧冲突之嫌。当今案件数量多,当事人矛盾多,法官宁愿自我怄气,也不愿多生一事,能够迅速和平地处理好案件就行了。
可是,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法官的良苦用心。网络搜索“恐吓法官”,相关结果有2910000个;搜索“威胁法官”,相关结果有6160000个;搜索“侮辱法官”,相关结果有3860000个。法官所应承受的言词之“罪”之重可见一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所以,真诚地希望当事人任意侮辱、恐吓法官的现象如东逝水,一去不复返。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前段时间,刚审结一个离婚案件。男方多年在外,不知其住所,一年难得回老家几天,甚至过年也不回家。我和他通电话,他就气势汹汹地讲:“你没这权力判我离婚,如果你敢判我离婚,我就要杀了女方,杀了办案法官……”,还扬言要对法院怎么样等等。好吧,那就换个年长的法官和他沟通,希望能够做好他的思想工作,还是如此言语,实在没办法和他交流。那么就去走访他的亲属,联系他的村委会,希望能做好工作,也是徒劳无功。作为法官,胸怀公平公正之心,秉承排忧解难之志,只为和谐平安处理双方矛盾,反被威胁了好多次,无奈之情难以言表。
曾经看到西方国家设有藐视法庭罪,对法官出言不逊、无视法庭庄严的也可入罪。我国刑法对于语言威胁、恐吓法官的行为还没有作相关的规定,对此方面的规制见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不得“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刚刚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59条将“恐吓”列为禁止行为之一。但是,虽然诉讼法将语言威胁、恐吓等行为列为禁止行为,而我们法院法官还是适用的少,主要原因是法官有仁慈之心,不忍因当事人一时言语而对其加罚。如辽河法院一法官两次收到恐吓短信,且被当面威胁,法官也没有对其处罚。另外,处罚对解决矛盾无益,有加剧冲突之嫌。当今案件数量多,当事人矛盾多,法官宁愿自我怄气,也不愿多生一事,能够迅速和平地处理好案件就行了。
可是,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法官的良苦用心。网络搜索“恐吓法官”,相关结果有2910000个;搜索“威胁法官”,相关结果有6160000个;搜索“侮辱法官”,相关结果有3860000个。法官所应承受的言词之“罪”之重可见一斑。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所以,真诚地希望当事人任意侮辱、恐吓法官的现象如东逝水,一去不复返。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