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刀扎死提分手男友 女教师因情感杀人获死缓
2014-11-20 11:25: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一中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李佳) 因不同意男友陈某向其提出分手,女教师周丽娟在“求和”无望的情况下,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对方扎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周丽娟故意杀人一案,法院一审判处周丽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对被告人周丽娟限制减刑。
周丽娟今年24岁,广东省汕尾市人,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是广东省深圳市一家早教中心早教班班主任。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丽娟在2014年3月31日凌晨4点左右,在海淀区某大学招待所房间内,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周丽娟持刀猛刺、划陈某头部、颈项部、胸部、背部数刀,造成陈某右侧颈总动脉被切断,右侧颈内静脉被刺破,致急性大量失血死亡。被告人周丽娟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据周丽娟供述称,2014年情人节前后,陈某跟她分手,但她想和好,可是陈某不同意。2014年3月29日晚上10点左右,她坐飞机来北京找陈某谈和好的事,她下飞机后就到陈某学校,跟陈某见面,因为太晚了,陈某带她去校园的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当晚她和陈某就住在那。3月30日早上,陈某出去给她买早点,她也出去校园一个小卖部里买了一把刀,放在了双肩背书包里。白天她和陈某一直呆在宾馆房间,晚上她俩一起出去吃饭,晚上八点多两人回到房间。大约在晚上十点左右陈某洗完澡回到宾馆房间,她跟陈某说再给她一次机会,可陈某不同意。后来她就睡着了,大约凌晨三点多她醒了,又跟陈某谈感情的问题,陈某还是不同意。于是两人发生了争吵,这时她就从背包里将刀拿出来,说不同意就死给陈某看。她用刀先扎了自己,这时陈某过来抢她的刀,她就往回夺,刀在两人之间挥来挥去。
后来陈某跑出房间找人,之后陈某回到房间并拿起电话报警,在陈某报警的时候,她拿刀扎了陈某脖子一刀。之后她还拿刀扎了自己的胸口和脖子。她这次来北京是打算跟陈某和好的,但没想到陈某始终不同意,当时房间里只有她和陈某两个人,她爱陈某,不会有杀害他的动机。她只跟陈某说过一次不能和好就自杀,没有说过要同归于尽。
根据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4年3月31日4时34分20秒,陈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某大学招待所103我的前女友杀我,她拿刀捅我,我流血,受伤严重需要救护车,她也要自杀,我们分手了,她想同归于尽,她骗我过来陪她”。该录音当庭向被告人周丽娟播放,周丽娟对录音内容予以确认。
周丽娟在庭审阶段所提她没有杀害陈某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法院经查证,在案的陈某报案电话录音、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周丽娟在案发房间内持刀刺扎陈某的犯罪事实,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的枕部、背部、颈部、项部、胸部等人体要害部位共有十余处刀伤,其中致命伤均系直接刺击所致,创道较深,能够排除误伤的可能,足以体现周丽娟积极追求陈某死亡的主观心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丽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周丽娟的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判处死刑,唯鉴于本案因恋爱情感纠纷引发,故对被告人周丽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周丽娟今年24岁,广东省汕尾市人,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是广东省深圳市一家早教中心早教班班主任。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丽娟在2014年3月31日凌晨4点左右,在海淀区某大学招待所房间内,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周丽娟持刀猛刺、划陈某头部、颈项部、胸部、背部数刀,造成陈某右侧颈总动脉被切断,右侧颈内静脉被刺破,致急性大量失血死亡。被告人周丽娟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据周丽娟供述称,2014年情人节前后,陈某跟她分手,但她想和好,可是陈某不同意。2014年3月29日晚上10点左右,她坐飞机来北京找陈某谈和好的事,她下飞机后就到陈某学校,跟陈某见面,因为太晚了,陈某带她去校园的一个宾馆开了房间,当晚她和陈某就住在那。3月30日早上,陈某出去给她买早点,她也出去校园一个小卖部里买了一把刀,放在了双肩背书包里。白天她和陈某一直呆在宾馆房间,晚上她俩一起出去吃饭,晚上八点多两人回到房间。大约在晚上十点左右陈某洗完澡回到宾馆房间,她跟陈某说再给她一次机会,可陈某不同意。后来她就睡着了,大约凌晨三点多她醒了,又跟陈某谈感情的问题,陈某还是不同意。于是两人发生了争吵,这时她就从背包里将刀拿出来,说不同意就死给陈某看。她用刀先扎了自己,这时陈某过来抢她的刀,她就往回夺,刀在两人之间挥来挥去。
后来陈某跑出房间找人,之后陈某回到房间并拿起电话报警,在陈某报警的时候,她拿刀扎了陈某脖子一刀。之后她还拿刀扎了自己的胸口和脖子。她这次来北京是打算跟陈某和好的,但没想到陈某始终不同意,当时房间里只有她和陈某两个人,她爱陈某,不会有杀害他的动机。她只跟陈某说过一次不能和好就自杀,没有说过要同归于尽。
根据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证明:2014年3月31日4时34分20秒,陈某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某大学招待所103我的前女友杀我,她拿刀捅我,我流血,受伤严重需要救护车,她也要自杀,我们分手了,她想同归于尽,她骗我过来陪她”。该录音当庭向被告人周丽娟播放,周丽娟对录音内容予以确认。
周丽娟在庭审阶段所提她没有杀害陈某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法院经查证,在案的陈某报案电话录音、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周丽娟在案发房间内持刀刺扎陈某的犯罪事实,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的枕部、背部、颈部、项部、胸部等人体要害部位共有十余处刀伤,其中致命伤均系直接刺击所致,创道较深,能够排除误伤的可能,足以体现周丽娟积极追求陈某死亡的主观心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丽娟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周丽娟的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判处死刑,唯鉴于本案因恋爱情感纠纷引发,故对被告人周丽娟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