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院一审宣判一起22年前命案
被告人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2019-06-14 08:51: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胡芦丹 王先富
22年前,浙江省玉环市坎门街道一起“老板娘”被杀案震惊台州。6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传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传良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侯传良因经济拮据,潜入坎门街道一房屋内实施盗窃,在卧室窃得被害人骆某手提包内现金2200元,后欲窃取骆某佩戴在手上的金手镯时被骆某发现,遂对骆某采取捂口鼻、持电熨斗敲打其头部等行为致其昏迷,劫取骆某身上佩戴的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因害怕骆某苏醒后报案,被告人侯传良又持电熨斗敲打骆某头部,扼勒其颈部、捆绑其四肢,后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骆某窒息死亡。事后,被告人侯传良将劫取的金器予以销赃,得赃款9500元。
2018年5月,玉环市和台州市两级公安机关再次对命案积案进行梳理,并用新技术锁定了这起命案的真凶。由于此时距案发已过去21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案件的追诉工作得以启动。
2019年5月28日,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抢劫、故意杀人案,并全程予以网络直播。此案由台州中院院长王中毅担任审判长,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孔璋出庭支持公诉。
侯传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要求法庭对我严惩!”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防止罪行暴露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有二罪,依法予以并罚。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予以严惩。因被告人侯传良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并视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予以确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侯传良因经济拮据,潜入坎门街道一房屋内实施盗窃,在卧室窃得被害人骆某手提包内现金2200元,后欲窃取骆某佩戴在手上的金手镯时被骆某发现,遂对骆某采取捂口鼻、持电熨斗敲打其头部等行为致其昏迷,劫取骆某身上佩戴的金手镯一对、金项链一条。因害怕骆某苏醒后报案,被告人侯传良又持电熨斗敲打骆某头部,扼勒其颈部、捆绑其四肢,后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骆某窒息死亡。事后,被告人侯传良将劫取的金器予以销赃,得赃款9500元。
2018年5月,玉环市和台州市两级公安机关再次对命案积案进行梳理,并用新技术锁定了这起命案的真凶。由于此时距案发已过去21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案件的追诉工作得以启动。
2019年5月28日,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抢劫、故意杀人案,并全程予以网络直播。此案由台州中院院长王中毅担任审判长,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孔璋出庭支持公诉。
侯传良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要求法庭对我严惩!”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传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防止罪行暴露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一人犯有二罪,依法予以并罚。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予以严惩。因被告人侯传良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并视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予以确定。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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