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化名流窜作案 入室抢劫杀害四人被公诉
2014-11-14 14:07: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五中频道 | 作者:郝绍彬 贾秀春
  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九龙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李宝林抢劫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等13人请求附带民事赔偿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宝林(化名“李玉”,男,1963年9月出生)1982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刑满出狱后,又于1995年1月伙同于会亭、张善福、魏凤岭三人(均已判刑)以车辆擦挂为由抢劫货车车主后逃逸,后李宝林以“李玉”的名字办理了假身份证。

  李宝林先后于2006年8月、2006年10月、2007年1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原高新区石桥铺、九龙坡区杨家坪以租房需要看房为由,将被害人唐某某、夏某某、封某某骗至出租房后趁被害人不备,从被害人身后持铁棒猛击其头部,至被害人死亡后劫取其财物,随后逃离现场。

  2007年7月,李宝林蓄谋对重庆市北碚区某金银加工店实施抢劫,经多次跟踪掌握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处及活动规律,趁黄某某下班回家打开房门时,将被害人踢入房内,持铁棒猛击被害人后脑致其倒地死亡,抢走黄某某现金及黄金首饰等物后逃离现场。

  2008年1月,李宝林在四川省岳池县以铁棒敲头的方式抢劫金店店主,被群众当场抓获,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对其以“李玉”的身份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宝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抢劫作案五次,其中入户抢劫一次,劫得现金1万余元及手机等物,并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宝林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

  李宝林在庭审中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因案情重大,重庆五中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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