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4-11-06 07:30: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慕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理解公正司法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
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社会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领域的公平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等等;社会领域的公平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社会保障平等,等等;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平等、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等等。司法公正是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主要体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完整的。
其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形态。分配正义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矫正正义则是指当分配正义的规则被违反后,对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弥补的恢复性正义。司法所承担的就是实现矫正正义的职能。司法审判在权力行使上具有独立性,在纠纷解决上具有终局性,在法律实施上具有强制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再次,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引领作用。司法不仅能够在个案中实现矫正正义,而且能够通过案件的处理,发挥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等功能,特别是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裁判结果传播得尤其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含的价值观更容易广为人知,更有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从而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引领作用。
最后,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作用。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结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权是终局性的权力,社会中许多矛盾纠纷的是非对错,最终要由司法机关来做出定论。由于司法职能的特殊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关注度更高、期望值更高,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反映也更强烈。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自身的纪律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
司法公正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从客观上说,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程序要求,做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就实现了司法公正。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公正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的一面。但是,司法公正也是人们的主观评价,案件处理即使实体上和程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众、当事人的评价也不一定一致。因此,司法公正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一方面,司法公正有客观的标准,这就是事实和法律。案件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而不可能等于客观事实,越接近客观事实,案件处理就越公正,如果案件认定的主要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就不能说实现了司法公正。例如,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中,原告持有被告写的借条,而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持刀威逼下所写。经审理,法官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结果被告喝农药自杀身亡。公安机关传唤原告后,原告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被告所写。该案的承办法官由于当事人败诉自杀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这个案例说明,如果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完全背离客观事实,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客观性。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案件裁判必须遵循确定、具体、客观的法律规范。案件的处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说是公正的,背离法律去寻求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具有主观性的特点。同一案件因评价主体的差异,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评价结果,这说明,司法公正具有主观性。这种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评价主体由于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同一个案件的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当事人对公正与否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是看自身的利益又没有得到维护、看审判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由于利益关系的对立,当事人很可能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有不同感受,很难形成一致的认可。二是评价主体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对同一个案件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比如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桑德尔就认为评价正义的价值标准有多个,如效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尊重个体自由和人的本性等。同一件事站在不同的价值角度,评价会不一样。三是评价主体由于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同,对同一个案件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法律与常理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在刑事审判中,既有证据审查标准的问题,也有刑事政策把握的问题,有时当事人和家属不能理解,也可能认为判决对自己不公正。在民事审判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的当事人仅仅因为举证不力导致败诉,人们如果单纯从客观事实出发,就会对司法公正提出质疑。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复杂性,说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法依程序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还要考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宣传、做好判后答疑等方式,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判决的理解和接受。
三、司法公正内涵的发展变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在不断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要求也因时代不同而发生变化。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公正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指明了新时期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标准。我认为,司法公正的内容随着时代发展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从注重总体公正到注重实现总体公正与个案公正相统一。长期以来,司法机关都在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努力。之前我们更多强调的是总体公正,但社会公众往往是以个案作为评价标准。近年来,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就使整个司法系统都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全国法院每年审理1300余万件案件,即便对于法院来讲是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的错误,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一百的伤害。因此,维护司法公正,要求我们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决不能因为大多数案件办得公正,仅有极个别案件办错而感到心安理得。
二是从注重结果公正到注重实现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相统一。诉讼程序的设定是对审判经验和教训的理性总结,只有严格依程序办案,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也就是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千万不能认为只要实体没有错误,程序上有些错误或瑕疵没什么大不了的。此外,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参与度的不断提高,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不断增强。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的统一。
三是从注重实质公正到实现实质公正与可感受公正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有时候案件处理结果没有问题,但由于司法人员的形象作风不佳、司法行为不规范,也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相反,有的案件处理虽然与当事人的期望有差距,但出于对法官的信任,当事人也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信任。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注重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注重规范言行举止,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让人民群众充分信任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看到、听到、感受到公正是怎么实现的。总之,全面认识正确理解司法公正,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四、进一步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的路径
一是大力加强司法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要坚定法治信仰,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坚守法治的核心理念,坚守职业良知。要提高司法能力,着重提高查明事实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的能力以及新媒体时代的公共关系能力。要改进司法作风,从思想深处解决权力来源问题,树立群众观念,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的处境,感同身受地体谅当事人的苦衷,把“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结合起来,坚决杜绝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衙门习气,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拖延扯皮等行为,让群众进入法院能够感受到公正、方便、文明,感受到尊重和体恤。
二是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对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明确了司法改革的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就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安排部署,当前要着力推进司法公开,依法全面公开裁判文书、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要着力推进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与司法工作相适应的司法人员管理机制,进一步严格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要着力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完善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机制,克服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建立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处分,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
三是加强和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充分运用视察、旁听、暗访、审议专项报告、办理意见提案等工作,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和配合,在党委的领导下,各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要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树立更加开放、自信的心态,克服对舆情的消极态度,主动回应群众期待,主动公开事实真相,及时消除公众误解,弘扬司法正能量。
四是坚持廉洁司法,着力解决“三案”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司法机关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领域腐败问题,切实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要进一步严格审判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关于防止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干扰办案的规定,认真落实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制度。要坚决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司法清明。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
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社会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领域的公平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等等;社会领域的公平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社会保障平等,等等;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平等、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等等。司法公正是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主要体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完整的。
其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形态。分配正义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矫正正义则是指当分配正义的规则被违反后,对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弥补的恢复性正义。司法所承担的就是实现矫正正义的职能。司法审判在权力行使上具有独立性,在纠纷解决上具有终局性,在法律实施上具有强制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再次,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引领作用。司法不仅能够在个案中实现矫正正义,而且能够通过案件的处理,发挥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等功能,特别是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裁判结果传播得尤其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含的价值观更容易广为人知,更有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从而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引领作用。
最后,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作用。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结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权是终局性的权力,社会中许多矛盾纠纷的是非对错,最终要由司法机关来做出定论。由于司法职能的特殊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关注度更高、期望值更高,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反映也更强烈。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自身的纪律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
司法公正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从客观上说,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程序要求,做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就实现了司法公正。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公正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的一面。但是,司法公正也是人们的主观评价,案件处理即使实体上和程序上都符合法律规定,社会公众、当事人的评价也不一定一致。因此,司法公正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一方面,司法公正有客观的标准,这就是事实和法律。案件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而不可能等于客观事实,越接近客观事实,案件处理就越公正,如果案件认定的主要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就不能说实现了司法公正。例如,在一起借款纠纷案中,原告持有被告写的借条,而被告辩称借条是在原告持刀威逼下所写。经审理,法官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结果被告喝农药自杀身亡。公安机关传唤原告后,原告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被告所写。该案的承办法官由于当事人败诉自杀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这个案例说明,如果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完全背离客观事实,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客观性。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案件裁判必须遵循确定、具体、客观的法律规范。案件的处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说是公正的,背离法律去寻求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具有主观性的特点。同一案件因评价主体的差异,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评价结果,这说明,司法公正具有主观性。这种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评价主体由于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同一个案件的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当事人对公正与否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是看自身的利益又没有得到维护、看审判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由于利益关系的对立,当事人很可能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有不同感受,很难形成一致的认可。二是评价主体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对同一个案件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比如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桑德尔就认为评价正义的价值标准有多个,如效益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尊重个体自由和人的本性等。同一件事站在不同的价值角度,评价会不一样。三是评价主体由于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同,对同一个案件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法律与常理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在刑事审判中,既有证据审查标准的问题,也有刑事政策把握的问题,有时当事人和家属不能理解,也可能认为判决对自己不公正。在民事审判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的当事人仅仅因为举证不力导致败诉,人们如果单纯从客观事实出发,就会对司法公正提出质疑。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复杂性,说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法依程序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还要考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宣传、做好判后答疑等方式,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判决的理解和接受。
三、司法公正内涵的发展变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决定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在不断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要求也因时代不同而发生变化。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公正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指明了新时期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标准。我认为,司法公正的内容随着时代发展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从注重总体公正到注重实现总体公正与个案公正相统一。长期以来,司法机关都在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努力。之前我们更多强调的是总体公正,但社会公众往往是以个案作为评价标准。近年来,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就使整个司法系统都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全国法院每年审理1300余万件案件,即便对于法院来讲是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的错误,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一百的伤害。因此,维护司法公正,要求我们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决不能因为大多数案件办得公正,仅有极个别案件办错而感到心安理得。
二是从注重结果公正到注重实现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相统一。诉讼程序的设定是对审判经验和教训的理性总结,只有严格依程序办案,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也就是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千万不能认为只要实体没有错误,程序上有些错误或瑕疵没什么大不了的。此外,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参与度的不断提高,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不断增强。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的统一。
三是从注重实质公正到实现实质公正与可感受公正相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有时候案件处理结果没有问题,但由于司法人员的形象作风不佳、司法行为不规范,也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相反,有的案件处理虽然与当事人的期望有差距,但出于对法官的信任,当事人也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信任。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注重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注重规范言行举止,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让人民群众充分信任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看到、听到、感受到公正是怎么实现的。总之,全面认识正确理解司法公正,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四、进一步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的路径
一是大力加强司法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要坚定法治信仰,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坚守法治的核心理念,坚守职业良知。要提高司法能力,着重提高查明事实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的能力以及新媒体时代的公共关系能力。要改进司法作风,从思想深处解决权力来源问题,树立群众观念,设身处地地考虑当事人的处境,感同身受地体谅当事人的苦衷,把“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结合起来,坚决杜绝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衙门习气,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拖延扯皮等行为,让群众进入法院能够感受到公正、方便、文明,感受到尊重和体恤。
二是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对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明确了司法改革的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就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安排部署,当前要着力推进司法公开,依法全面公开裁判文书、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要着力推进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与司法工作相适应的司法人员管理机制,进一步严格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要着力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完善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机制,克服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建立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处分,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
三是加强和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充分运用视察、旁听、暗访、审议专项报告、办理意见提案等工作,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和配合,在党委的领导下,各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要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树立更加开放、自信的心态,克服对舆情的消极态度,主动回应群众期待,主动公开事实真相,及时消除公众误解,弘扬司法正能量。
四是坚持廉洁司法,着力解决“三案”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司法机关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领域腐败问题,切实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要进一步严格审判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关于防止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干扰办案的规定,认真落实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制度。要坚决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司法清明。
责任编辑:张鸿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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