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 数罪并罚被判刑六年
2014-10-23 16:23: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颍东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李田艳) 被告人张某无视法律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判决,依法撤销张某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自2010年11月6日至2013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至安徽省利辛县、蒙城县、阜阳市颍东区等地,先后盗窃七次,盗窃财物有现金、黄金耳环、铂金戒指、银元三枚、三轮车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害人财物,共计盗窃数额4968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颍东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新犯的罪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撤销之前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某缓刑二年部分的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自2010年11月6日至2013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至安徽省利辛县、蒙城县、阜阳市颍东区等地,先后盗窃七次,盗窃财物有现金、黄金耳环、铂金戒指、银元三枚、三轮车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害人财物,共计盗窃数额4968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颍东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新犯的罪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依法撤销之前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某缓刑二年部分的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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