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屡施苦肉计讹诈小诊所 得手三次终获刑
2014-10-17 14:26: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株洲荷塘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徐传村 乐青辉)  为了在输液时产生过敏症状,男子杨某不惜拿自己的身体做实验,在输液时故意偷喝眼药水,而且屡试不爽,在不到二十天的时间内,一连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三家私人诊所靠偷喝眼药水产生药物过敏反应,并被紧急送往了医院急诊室。近日,因犯敲诈勒索罪,杨某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通过网上得知在输液时服用某品牌眼药水能产生类似于药物过敏反应的方法后,利用该方法于2014年6月份在荷塘区上月塘路、华南路等地敲诈了三家私人诊所。

  6月12日下午1点左右,杨某来到荷塘区上月塘路贺某的私人诊所输液,在输液过程中杨某偷偷服用自己携带的眼药水,让其身体产生过敏反应,随后被送往株洲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之后杨某采取语言相威胁的方式敲诈了何某某现金4800元。时隔不到三天,6月15日上午10点左右,杨某来到荷塘区华南路刘某经营的诊所输液,如法炮制敲诈了刘某现金3000元。6月30日,杨某在宋某的诊所内准备进行敲诈时,因宋某报警而未得逞。

  另查明,杨某此前已有多次案底,最近的一次是2013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杨某在敲诈宋某的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在报警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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