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虚假陈述者的举证责任
无锡中院出台措施规制不诚信行为
2014-10-12 11:15: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赵正辉
10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和22个相关典型案例。《意见》明确对九种情况应认定为虚假陈述,同时规定对不诚信当事人可采取“加重对虚假陈述者的举证责任”等五种制裁措施。
据介绍,近两年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也破坏了诉讼秩序和社会风气。对此,无锡中院在充分研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这个《意见》。
《意见》明确,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有九种情形: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为由不予认可;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等。
《意见》规定了规制虚假陈述的五种措施,其中“加重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是直指要害的规制措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也是有力规制措施之一。另外还进一步明确了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的适用条件,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近两年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也破坏了诉讼秩序和社会风气。对此,无锡中院在充分研究和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这个《意见》。
《意见》明确,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有九种情形: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为由不予认可;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等。
《意见》规定了规制虚假陈述的五种措施,其中“加重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是直指要害的规制措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也是有力规制措施之一。另外还进一步明确了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措施的适用条件,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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