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官到法官:且行且珍惜
2014-10-09 12:55: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飞虎
成为一名光荣的法律工作者,是我儿时的梦想,这一梦想伴随着我整个学生时代。2009年7月,刚走出校门的我,怀着对法律的憧憬与执着,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来到了东营市东营区检察院工作,成为反贪战线的一份子,四年中我也由一名青涩的学子逐渐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2013年10月,通过参加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遴选,我又有幸成为了一名人民法官,走上了审判的岗位。由此,从检察官到法官,从侦办到审判,人生掀开了新的一页。
细细琢磨、品味这一年来的法官生活,我感慨良多。虽说检察官与法官同为法律人,有共同的法律追求和信仰,但在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上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记得我刚到法院工作不久,领导就语重心长地告诉我:“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是不同的,你要把检察院的优秀工作作风带过来,同时要尽快适应角色的转变,适应审判工作。”检察官与法官的不同,在我身上碰撞、交织,给我了压力,更带给我工作的动力。
检察院反贪工作实行办案一体化,需办案人员共同出谋划策,分工配合。成为一名法官后,我感受到法官强调个体独立,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在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良知独立决断,不受他人的影响和干涉,虽然遇到疑难问题会向有经验法官请教、讨论,但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存在。
职务犯罪的特点决定了检察院反贪工作需要主动出击,检察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但要接触犯罪嫌疑人,还要主动接触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知情人、关联人。而不告不理是法院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其工作的范围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只有原告起诉才能审判开始,法官是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去审判的,这也是法院中立性原则的体现。法官要保持中立,否则可能在认定事实和评定证据方面产生预断,形成偏执,以至于作出错误的裁判。即使没有导致裁判的错误,在程序进行中地位不等和权利失衡,也对当事人的自尊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检察院反贪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加班加点是常态,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销毁证据,经常需要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牺牲精神。成为一名法官后,工作重点是对案件严格把关、对当事人耐心劝导,应更注重学习法律业务,钻研审判艺术,探寻司法规律,从中领略法治文明的美妙;面对的当事人不再是“敌对”的一方,要把当事人的事真正放在心上,认真研究当事人诉求,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官与法官的思维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在反贪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员习惯运用基本的因果关系、逻辑推理结合自身的社会经验,对案件中静态的、孤立的、不完整的证据,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进行综合裁剪,主动在脑海中形成一个“合情合理”的画面,据此进一步侦查。而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一种居中裁判的思维,不能先入为主或带有立场陷阱去听取原被告的陈述,要对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双方去除主观上的好恶和心理上的偏差,要对两个不同的价值主张或权利主张并不先定地肯定其中一方而否定另一方。法官除了控制和驾驭好法庭的秩序与节奏外,应独立于案件之外,法官的内心应当是思维的自由场,思维原点要保持中立性。
检察院反贪干警需要较强的社交能力,在不违背有关廉洁制度的要求下,适当的社交有助于发现腐败线索,有意无意间获得很多对工作有价值的信息。来到法院后,对于性格相对内敛的我来说,更愿意有时间在法律的知识海洋中遨游,沉下心来在案件中思索。我一直认为,法官应该是孤独的,是“玻璃罩里的人”,让人看得见但摸不着,要与社会公众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能保持法官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在独处寂寞时,一股情不自禁地的力量会让人与自己的灵魂真诚对话;身处拥挤人群中,被朋友包围时,发自内心微弱的声音,完全被场外杂音所掩盖,心灵长久得不到释放与自我净化,思想便与人的躯体会渐渐疏远。清心寡欲,无欲则刚,应是法官的美德。
品尝过检察官的酸甜苦辣,现在又享受着法官的喜乐哀愁,人生能有这两段不同的职业经历,我深感荣幸。从检察官到法官,我希望这是一次华丽的转身。我深知,自己的法官生涯刚刚起步,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今后能否成为合格的“会说话的法律”,我要走的路还很长。在这一路上,我会且行且珍惜。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细细琢磨、品味这一年来的法官生活,我感慨良多。虽说检察官与法官同为法律人,有共同的法律追求和信仰,但在工作思维和工作方式上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记得我刚到法院工作不久,领导就语重心长地告诉我:“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是不同的,你要把检察院的优秀工作作风带过来,同时要尽快适应角色的转变,适应审判工作。”检察官与法官的不同,在我身上碰撞、交织,给我了压力,更带给我工作的动力。
检察院反贪工作实行办案一体化,需办案人员共同出谋划策,分工配合。成为一名法官后,我感受到法官强调个体独立,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在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只依据事实和法律,以自己的良知独立决断,不受他人的影响和干涉,虽然遇到疑难问题会向有经验法官请教、讨论,但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存在。
职务犯罪的特点决定了检察院反贪工作需要主动出击,检察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但要接触犯罪嫌疑人,还要主动接触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知情人、关联人。而不告不理是法院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其工作的范围受到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约束,只有原告起诉才能审判开始,法官是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去审判的,这也是法院中立性原则的体现。法官要保持中立,否则可能在认定事实和评定证据方面产生预断,形成偏执,以至于作出错误的裁判。即使没有导致裁判的错误,在程序进行中地位不等和权利失衡,也对当事人的自尊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从而产生抵触情绪,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检察院反贪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加班加点是常态,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销毁证据,经常需要发扬“五加二”、“白加黑”的牺牲精神。成为一名法官后,工作重点是对案件严格把关、对当事人耐心劝导,应更注重学习法律业务,钻研审判艺术,探寻司法规律,从中领略法治文明的美妙;面对的当事人不再是“敌对”的一方,要把当事人的事真正放在心上,认真研究当事人诉求,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检察官与法官的思维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在反贪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办案人员习惯运用基本的因果关系、逻辑推理结合自身的社会经验,对案件中静态的、孤立的、不完整的证据,按照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进行综合裁剪,主动在脑海中形成一个“合情合理”的画面,据此进一步侦查。而作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一种居中裁判的思维,不能先入为主或带有立场陷阱去听取原被告的陈述,要对社会纠纷和冲突的双方去除主观上的好恶和心理上的偏差,要对两个不同的价值主张或权利主张并不先定地肯定其中一方而否定另一方。法官除了控制和驾驭好法庭的秩序与节奏外,应独立于案件之外,法官的内心应当是思维的自由场,思维原点要保持中立性。
检察院反贪干警需要较强的社交能力,在不违背有关廉洁制度的要求下,适当的社交有助于发现腐败线索,有意无意间获得很多对工作有价值的信息。来到法院后,对于性格相对内敛的我来说,更愿意有时间在法律的知识海洋中遨游,沉下心来在案件中思索。我一直认为,法官应该是孤独的,是“玻璃罩里的人”,让人看得见但摸不着,要与社会公众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能保持法官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在独处寂寞时,一股情不自禁地的力量会让人与自己的灵魂真诚对话;身处拥挤人群中,被朋友包围时,发自内心微弱的声音,完全被场外杂音所掩盖,心灵长久得不到释放与自我净化,思想便与人的躯体会渐渐疏远。清心寡欲,无欲则刚,应是法官的美德。
品尝过检察官的酸甜苦辣,现在又享受着法官的喜乐哀愁,人生能有这两段不同的职业经历,我深感荣幸。从检察官到法官,我希望这是一次华丽的转身。我深知,自己的法官生涯刚刚起步,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今后能否成为合格的“会说话的法律”,我要走的路还很长。在这一路上,我会且行且珍惜。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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