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强制搬迁
2014-09-17 15:33: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亚宁
  进入法院之后,经历过很多第一次:第一次立案送达、第一次开庭审案、第一次草拟判决、第一次执行扣车……而那么多的第一次,让我印象最深刻的确是第一次强制搬迁,因为它让我明白“胆识”在执行过程中的无比重要性。

  那是一起排除妨害纠纷:邓某与其妻胡某均是重庆市长寿区示范繁殖农场(以下简称农场)的退休职工,二人长期租住于农场办公室底楼右边第一间房屋。2007年邓某与农场解除了租赁合同关系并搬离了农场。2009年,农场土地和房屋全部划归长寿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为推进长寿区重大项目北城大道建设,长寿区政府决定对该农场国有土地上的公房和自建设施实施拆除,并对收回租住农场公房的职工给予相应补偿。为了获得补偿款,2012年8月,邓某与妻子胡某重新搬回了农场,居住在原张某、朱某所租住的公房内,且张某、朱某已经在2012年8月与农场解除租赁关系,并将租赁的公房退还给了长寿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长寿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多次要求邓某搬离该房,可邓某一直拒不搬迁。2012年12月10日,长寿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邓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邓某立即搬离原张某、朱某租住的房屋,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可是判决后,邓某并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长寿区开发投资公司遂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后,案子分到了谢法官手里,执行局领导也非常重视,为了缓和矛盾,执行局王局长多次安排谢法官和我去给邓某做思想工作,然而邓某的态度极为冷漠,我们想法设法的和他协商:他不让我们进屋谈,我们就在屋外谈;不让我们坐着谈,我们就站着谈;不理睬我们,我们还是跟着谈;他提出许多不合理要求,我们还是耐心谈;他冷嘲热讽,我们还是笑脸和他谈。虽然我们极力的做思想工作,可结果始终是不如人意。邓某甚至叫回了在重庆工作的女儿、女婿准备与法院长期对峙,导致这件案子一筹莫展。

  生效的法院的判决必须被执行,北城大道的修建也不宜长时间耽搁,经过局领导慎重考虑,决定一边着手强制搬迁,一边继续做邓某一家人的思想工作。王局长安排了干警对邓某一家进行摸底调查,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构成,重点摸清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具有对抗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家属并对被执行环境进行现场勘查。同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搬家公司在执行当天对被执行人的物品进行搬离,联系公安部门在执行当天维持现场秩序,联络乡镇的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具体情况,与医院及消防部门接洽以应对执行当天可能发生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自伤、自残等过激行为以及现场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周详的考虑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研讨制定详细的搬离方案,制定了常规的搬迁计划 A,还制订了应对紧急突发情况的计划 B,把任务分解到个人,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强制搬迁的前一天,王局长还组织了执行局及法警队全体干警召开动员大会,向干警们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强调被执行人及其妻子为重点稳控对象,并对每位干警的具体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落实具体人员对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进行心理安抚。

  第二天一大早,执行局及法警队全体干警会同公安、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来到了执行现场,按照安排,我们找到了自己所要控制的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在执行过程中阻挠执行做出过激的举动。王局长及法警队陈队长也是再次给被执行人邓某做思想工作要求其主动配合执行,可是邓某不但不予协助,还唆使其女婿谢某爬上房顶,企图以跳楼自杀相威胁,抗拒执行,因谢某的过激行为,一再的让执行行动陷入僵局。

  “该房顶宽度不足一米,未安装护栏且长满青苔,强行上楼难度很大,只有赢得谢某信任获得与其近距离谈话的机会才能趁机将其制服。”法警队队长陈代学分析到。于是,陈队长拿着高音喇叭耐心的对着谢某喊话进行劝解,在十几分钟后取得了谢某的信任,陈队长遂爬上房顶与其周旋。可谢某的要求不仅不合乎情、不合乎理、更不合乎法,眼看协商难以继续,陈队长灵机一动,向谢某递烟让其放松其警惕,法警队干警张七借机上楼,对谢某形成了两面夹持态势。谢某见形势不妙,情绪激动起来,作势欲跳,陈队长、张七二人冒着摔下房顶的危险,奋不顾身将其抱住并摁倒在地,与快速攀上楼顶的其他干警合力将其制服,通过绳索将谢某安全的送达了地面。因谢某系本案的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阻碍法院执行,被处以了15日的拘留和5000元罚款。之后,邓某一家人看到法院执行的决心,也放弃了抵抗。之后,我们对邓某所有的财产予以现场登记拍照一一强制搬离。

  这是我第一次参与强制搬迁的执行案件,从这件案子中我感受到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巨大阻力,也感受到了法律的极大威严,可让我印象更深刻的是年逾五询的法警队队长的胆识,那种在执行过程中勇挑重任、临危不惧、永不退缩的胆识。

  执行干警是否也需要这种的胆识?我想,答案是肯定的!在日益繁重、艰巨的执行工作面前,在纷繁复杂的矛盾和各种纷争面前,执行干警若是面对执行阻力退缩让步注定会让执行工作举步维艰,执行干警若是惧怕权势报复更会伤害百姓对法律的感情。一名执行干警是需要拥有这种胆识的,这种胆识集中表现为在执行过程中勇于攻坚克难、一马当先;表现为敢于对权势的“干扰”说不,敢于在威胁、恐吓面前不低头。始终以不气馁、不退缩、不言败的工作态度顽强拼搏,始终以敢拼、敢冲的韧劲、干劲一往无前。

  哲人康德曾经说过:“有两样东西可以使我们感到震撼:一是我们内心的道德法则;一是高悬在我们头顶上的灿烂星空”。我想,在执行过程中同样有两样东西可以让人感到震撼:一是法律的权威,一是执行法官敢于依法执法的胆识!

  作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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