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质证辩“真”“伪”
2014-09-12 16:17: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欧阳灏 罗莉
在今年年初的春季培训班上,记得介绍了一种法庭调查的方法:叫隔离质证。前不久,我旁观了该方法的具体操作,亲身体会到了该方法运用的实践价值。
在杨多财民间借贷系列案中,各种借条数量繁多、真真假假,甚至很多借条连他本人都记不清。刘某诉杨多财就是其中之一。
7月份,刘某起诉到法院,诉称杨多财向其借款4.5万元,刘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2011年7月15日杨某向其出具的欠条1份。在向杨多财送达诉状副本等文书时,杨多财辩称,出具该借条的事实属实,但是借款的事实不属实,因为当时没有钱还刘某丈夫的高利贷利息,刘某来找他他就向刘某打这个条子,像这样的条子,他出具给刘某一家人的还有2000多万元,这个钱不能还。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我们向原告刘某下达了补强证据的举证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提供该笔借款与刘某一家其他借款无关的证据,如资金来源、转账凭证等。开庭前,刘某除申请证人向某出庭作证外,未提交其他证据。因此,证人证言成了本案的关键。
庭审调查中,证人和刘某一致陈述,证人和刘某是同事,2011年7月15日,杨某向刘某借钱,刘某一时拿不出这些钱,就找证人向某借钱,并告诉她系借给杨多财,随后证人从家里拿钱交给刘某,刘某再到街上交给杨多财。咋一听,没啥问题,虽然没有借款转账凭证等依据,但有证人证言,杨多财也没有提交任何反证,再加上有杨多财亲笔签名的借条,似乎应该支持原告主张。要是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估计好多都这样判了,但是杨多财系列案,却不得不让我们多个心眼。
当我在心里打嘀咕的时候,法官先让刘某先到隔壁,开始单独问证人一些细节。这时,气氛中明显感觉有些异样的细微变化,证人开始有些许的紧张。我们问她资金是怎么来的,她开始回答是家里搞装修,随时准备了些现金,大概是在7月15日前一个星期左右从银行取的。当法官追问她从哪些银行,每个银行取了多少时,她回答记不清了。我们告诉她,没有关系,我们可以到银行查记录,看能不能凑齐4.5万元。听说能查到记录,她当时更加紧张了,马上改口说是前几个月左右,石门几家银行都有。她家里既然当时搞装修,几个月里银行资金往来几万元似乎更合理了,我们查记录也意义不大了。但她的这次证词修正,让我们更加产生了怀疑。
还问了些细节后,我们也让她到隔壁,开始单独问刘某一些细节。刘某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让这个案子有了戏剧性的变化。她陈述说,当时证人只给了她4万元,她实际上也只借给杨多财4万元,此外的5000元是约定一个月利息,写在借条里的,而且告诉我们交钱给杨多财的地点是在农业银行门口等详细经过。虽然,刘某和证人陈述金额不一致,但是通过隔离质证进行调查,让我们觉得刘某这次的陈述更值得相信。因为我们单独问了证人后,刘某觉得证人应该讲了实际情况,所以马上改变了原来的陈述,讲了真实的情况。
这时,我们只要再次和证人核对,如果证人最终陈述金额是4万元,即可以让我们内心确信借款事实存在。我们随即再次单独询问证人,她借给刘某的钱到底是多少,并明确告诉她刘某讲的金额和她讲的存在出入,遗憾的是证人还是一口咬定,借款是4.5万元,她根本无法讲出4万元这个数字。我们才刚刚建立起来对刘某的一丝确信彻底塌掉了,内心已经有了另一种更加坚定的确信:借款是虚假的,证言是虚假的。
就这样,我们满怀信心地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拿到判决时,刘某明确表示不上诉,但依然坚持借款事实属实的主张。她说,因为证人看到借条打的是4.5万元,所以一直都陈述是4.5万元,没有说出实际借款是4万元的事实,刘某自己是实事求是讲的真话,但事已至此,也就没必要上诉,无奈接受这个事实。
客观的真实“或许”真如她所说,但是法官判决只能依据法律的真实。而最终的真相究竟如何,也只有她们自己内心最清楚。
事后,参加这次庭审的律师向我们开玩笑说,你们是当法官,还是在当侦探。
这件事让我颇有触动,坐堂办案的“法官”其实也需要学会一些侦查的技巧,感觉要学的东西太多了,法院的工作让人有种学无止境的压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在杨多财民间借贷系列案中,各种借条数量繁多、真真假假,甚至很多借条连他本人都记不清。刘某诉杨多财就是其中之一。
7月份,刘某起诉到法院,诉称杨多财向其借款4.5万元,刘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2011年7月15日杨某向其出具的欠条1份。在向杨多财送达诉状副本等文书时,杨多财辩称,出具该借条的事实属实,但是借款的事实不属实,因为当时没有钱还刘某丈夫的高利贷利息,刘某来找他他就向刘某打这个条子,像这样的条子,他出具给刘某一家人的还有2000多万元,这个钱不能还。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我们向原告刘某下达了补强证据的举证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提供该笔借款与刘某一家其他借款无关的证据,如资金来源、转账凭证等。开庭前,刘某除申请证人向某出庭作证外,未提交其他证据。因此,证人证言成了本案的关键。
庭审调查中,证人和刘某一致陈述,证人和刘某是同事,2011年7月15日,杨某向刘某借钱,刘某一时拿不出这些钱,就找证人向某借钱,并告诉她系借给杨多财,随后证人从家里拿钱交给刘某,刘某再到街上交给杨多财。咋一听,没啥问题,虽然没有借款转账凭证等依据,但有证人证言,杨多财也没有提交任何反证,再加上有杨多财亲笔签名的借条,似乎应该支持原告主张。要是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估计好多都这样判了,但是杨多财系列案,却不得不让我们多个心眼。
当我在心里打嘀咕的时候,法官先让刘某先到隔壁,开始单独问证人一些细节。这时,气氛中明显感觉有些异样的细微变化,证人开始有些许的紧张。我们问她资金是怎么来的,她开始回答是家里搞装修,随时准备了些现金,大概是在7月15日前一个星期左右从银行取的。当法官追问她从哪些银行,每个银行取了多少时,她回答记不清了。我们告诉她,没有关系,我们可以到银行查记录,看能不能凑齐4.5万元。听说能查到记录,她当时更加紧张了,马上改口说是前几个月左右,石门几家银行都有。她家里既然当时搞装修,几个月里银行资金往来几万元似乎更合理了,我们查记录也意义不大了。但她的这次证词修正,让我们更加产生了怀疑。
还问了些细节后,我们也让她到隔壁,开始单独问刘某一些细节。刘某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让这个案子有了戏剧性的变化。她陈述说,当时证人只给了她4万元,她实际上也只借给杨多财4万元,此外的5000元是约定一个月利息,写在借条里的,而且告诉我们交钱给杨多财的地点是在农业银行门口等详细经过。虽然,刘某和证人陈述金额不一致,但是通过隔离质证进行调查,让我们觉得刘某这次的陈述更值得相信。因为我们单独问了证人后,刘某觉得证人应该讲了实际情况,所以马上改变了原来的陈述,讲了真实的情况。
这时,我们只要再次和证人核对,如果证人最终陈述金额是4万元,即可以让我们内心确信借款事实存在。我们随即再次单独询问证人,她借给刘某的钱到底是多少,并明确告诉她刘某讲的金额和她讲的存在出入,遗憾的是证人还是一口咬定,借款是4.5万元,她根本无法讲出4万元这个数字。我们才刚刚建立起来对刘某的一丝确信彻底塌掉了,内心已经有了另一种更加坚定的确信:借款是虚假的,证言是虚假的。
就这样,我们满怀信心地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拿到判决时,刘某明确表示不上诉,但依然坚持借款事实属实的主张。她说,因为证人看到借条打的是4.5万元,所以一直都陈述是4.5万元,没有说出实际借款是4万元的事实,刘某自己是实事求是讲的真话,但事已至此,也就没必要上诉,无奈接受这个事实。
客观的真实“或许”真如她所说,但是法官判决只能依据法律的真实。而最终的真相究竟如何,也只有她们自己内心最清楚。
事后,参加这次庭审的律师向我们开玩笑说,你们是当法官,还是在当侦探。
这件事让我颇有触动,坐堂办案的“法官”其实也需要学会一些侦查的技巧,感觉要学的东西太多了,法院的工作让人有种学无止境的压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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