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私领死亡抚恤金 公婆起诉分割获支持
2014-09-12 15:57: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泰和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刘玉珍) 儿子不幸患癌症去世,儿媳私自领取抚恤金,八旬公婆无奈将儿媳告上法庭。9月1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纠纷,依法判决儿媳返还其公婆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原告陈志刚、王莲花夫妇均已年满八旬,其儿子陈晓明系某单位职工。1981年陈晓明与被告刘桂花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陈博及女儿陈娟。2013年6月8日陈晓明不幸因患癌症医治无效去世。2013年8月份,陈晓明妻子被告刘桂花在陈晓明上班的单位领取陈晓明死亡抚恤金补助计26500元。
办完儿子陈晓明的丧事后,原告陈志刚、王莲花夫妇多次要求被告刘桂花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均遭拒。无奈之下,原告陈志刚、王莲花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儿媳被告刘桂花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桂花辩称,其领取了陈晓明单位因陈晓明死亡发放的死亡抚恤金26500元是事实。但陈晓明生前因建房还有8万元的债务需要偿还,该抚恤金应先偿还陈晓明生前所欠债务。故陈志刚、王莲花夫妇要求分割抚恤金无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抚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折抵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本案原告陈志刚、王莲花夫妇、被告刘桂花及陈博、陈娟均系陈晓明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陈晓明死后由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26500元应由该5人享有。据此,泰和县法院依法判决如上。
原告陈志刚、王莲花夫妇均已年满八旬,其儿子陈晓明系某单位职工。1981年陈晓明与被告刘桂花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陈博及女儿陈娟。2013年6月8日陈晓明不幸因患癌症医治无效去世。2013年8月份,陈晓明妻子被告刘桂花在陈晓明上班的单位领取陈晓明死亡抚恤金补助计26500元。
办完儿子陈晓明的丧事后,原告陈志刚、王莲花夫妇多次要求被告刘桂花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均遭拒。无奈之下,原告陈志刚、王莲花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儿媳被告刘桂花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桂花辩称,其领取了陈晓明单位因陈晓明死亡发放的死亡抚恤金26500元是事实。但陈晓明生前因建房还有8万元的债务需要偿还,该抚恤金应先偿还陈晓明生前所欠债务。故陈志刚、王莲花夫妇要求分割抚恤金无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抚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折抵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本案原告陈志刚、王莲花夫妇、被告刘桂花及陈博、陈娟均系陈晓明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陈晓明死后由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26500元应由该5人享有。据此,泰和县法院依法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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