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豹”避让落水理赔遭拒 法院认定保险合同约定有效
2014-09-04 16:41:39
中国法院网讯 (田佰旺 王冬兰) 家庭自用轿车躲避车辆落水,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坠落情形?车主能否顺利理赔?近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车辆损失863813.6元及利息损失。
2013年7月18日,黄某为其家庭自用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额为1160400元。2013年7月26日,黄某驾驶汽车在济宁市泗水县北外环处躲避车辆时,因采取措施不当驶入水沟内,致使车辆受损,泗水县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经双方共同确认车辆损失价值为863813.6元,并达成事故车辆定损协议书。黄某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资料后,保险公司未按约定赔偿损失。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863813.6元,逾期理赔损失6万元,共计923813.6元。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碰撞、倾覆、坠落情形,不应属于保险事故,且该事故中有诸多疑点,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商业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对于坠落的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涉案车辆因躲避其它车辆从高处驶入水中,而非因颠簸造成的落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坠落情形,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称于2013年8月底向济宁市公安局及泗水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至今未立案,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某车辆损失863813.6元及利息损失。
2013年7月18日,黄某为其家庭自用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额为1160400元。2013年7月26日,黄某驾驶汽车在济宁市泗水县北外环处躲避车辆时,因采取措施不当驶入水沟内,致使车辆受损,泗水县公安局交通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报案,经双方共同确认车辆损失价值为863813.6元,并达成事故车辆定损协议书。黄某向保险公司提供理赔资料后,保险公司未按约定赔偿损失。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863813.6元,逾期理赔损失6万元,共计923813.6元。
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碰撞、倾覆、坠落情形,不应属于保险事故,且该事故中有诸多疑点,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商业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对于坠落的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涉案车辆因躲避其它车辆从高处驶入水中,而非因颠簸造成的落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坠落情形,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称于2013年8月底向济宁市公安局及泗水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至今未立案,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某车辆损失863813.6元及利息损失。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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