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践行群众路线要在细微处用功见效
2014-06-30 10:58: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黄兆麟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理念逐步地得到了增强,同时对法官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以及司法为民等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在新的司法环境下,法官如何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成为司法实践热议的话题。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笔者为此对法官践行群众路线谈些自己的看法,目的在于增进法官对群众路线的理解和认识。

  一、践行群众路线是法官应忠实履行的义务

  群众路线的基本内容就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我国各级法院自成立开始,就打上了“人民”的烙印,“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决定其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增强对“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法院与法官是组织与个人的关系,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组织机构——人民法院,其担负的工作职能,都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即法官的共同参与才能得以顺利实现,可见法官是人民法院职能的具体承受者,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亲身实践者,这是法官必须坚守“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由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决定。“人民性”要求法官必须在审判实践中树立群众观点,想群众之所虑,谋群众之所求,急群众之所难,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坎上,落实在行动中。如果法官在理论上缺失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认同,在实践中脱离人民群众而独立办案,审判工作就会迷失方向,从而失去人民法院应有的审判价值。

  二、践行群众路线要在案件上用功见效

  法官的重要职责就是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审判权,通过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打击刑事犯罪、化解人民内容矛盾和促进官民和谐,实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目的。

  刑事法律制度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刑事案件,让罪犯得到应有惩罚,让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这就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另外,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缓刑制度的适用、从轻或减轻刑罚的酌定、对判处缓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治等工作,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配合、支持与监督;民事案件属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人民法院通过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可有效地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做到定纷止争,实现案结事了,增进社会和谐。同时,在法律文书送达、核实证据、调解、协助执行等案件审判环节,人民法院也同样离不开群众的协助与支持;对“民告官”案件,通过人民法院协调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可见,人民法院开展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活动,都与人民群众密不可分,法院与群众的关系就是似水如鱼的情深关系,唇齿之邦的依存关系,人民法院离不开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也离不开人民法院。其告诉法官,办案不仅要公正、公平,还要高效、廉洁;不仅要实体处分妥当,还要程序操作合法;不仅要维护法律的严肃,还要回应群众的关切;同时,要运用饱学的法理,凭着自己的良知,释放内心的善良,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审理好每一个案件,让个案成为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活标本。

  三、践行群众路线要在言行上用功见效

  践行群众路线,就是要求法官树立群众作风,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这是法官必须坚守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而不是一句空泛的政治口号,需要用一言一行来践行。法官在履职过程中,主要与案件当事人打交道,作为群众代表的案件当事人,对法官的“言”与“行”会显得十分地在意,即法官的言行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乃至影响对法院的信心和对法律的依赖。一个笑脸相迎会让当事人体会到法官的亲切,一句文明问候会让当事人领受到司法的人性,一杯茶水招待会让当事人体会到法院的温暖,一把椅子请坐会让当事人心生感激之情;一次司法救助会让当事人感恩一辈子。可见,法官践行群众路线,并非一定要做譬如与群众同甘苦、为群众谋福祉、同群众共命运等“大事”,用实际行动一点一滴地去关心群众、爱护群众、善待群众的“小事”,更能反映出法官的群众情结,多说一个“请”字可管见尊重群众,奉上一杯茶水可反映关心群众,办好一个案子可折射帮助群众,一言一行总关情,细微之处见真功。然而,这些“小事”往往被一些法官忽视,表现为对上门办事群众的态度不冷不热,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理不采,对当事人的生活困难不闻不问,缺乏热情、耐心、同情和真诚,甚至表现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存在“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采取“冷、横、推、拖”的恶劣工作态度,这些行为和做法,让群众的感情受到伤害,也让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与党的群众路线背道而驰,被人民群众所唾弃,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满意度,不利法院公信力提升。

  四、践行群众路线要在为民上用功见效

  司法为民是践行群众路线具体而又十分重要的内容,司法为民效果是检验践行群众路线力度的重要标准。司法为民效果好,人民群众满意度就高,反之满意度则低;法官践行群众路线应当从司法为民着手,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给人民群众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否则践行群众路线就成了一句空话。

  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是做好司法为民工作的前提。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要求和期待是多层次、多方位和多角度的,既要求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又期待保护更为广泛的其他社会权利;既要求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又期待从根源上化解纠纷;既要求裁判结果公正,又期待审判过程公开透明;既要求快审快结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又期待通过审判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既要求享有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又期待享有对审判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既要求法官公正清廉,又期待法官和蔼可亲等等。站在审判角度考虑,当事人对法官的要求和期待,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保持中立,不偏不袒;缩短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审判、执行过程透明公开,不搞暗箱操作;提供热情和周到服务;不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依法收取各种诉讼费用,不违规收、不超标收;方便参加诉讼,减少成本支出等。这些要求和期待,既是法官应秉持的职业操守,也是法官应追求的司法价值,更是法官应当坚守的服务标准,如果法官能够顺应和满足当事人的这些要求和期待,就是在更高档次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是在更深层次上落实了司法为民。可见,司法为民是原始的,也是朴素的,只要法官能够坚持“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当事人的最好回馈,也是司法为民的至高境界,在司法为民效果上不求“惊天动地”,但愿“润物无声”。

  五、践行群众路线要在措施上用功见效

  (一)以公正赢取人民群众公信

  公正审判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做到不偏不倚,不护不损,保持中立,离开“公正”谈“群众路线”,就是缘木求鱼、本末倒置。当前,在个别法官身上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亵渎法律尊严,损害当事人利益,破坏人民法院形象,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视公正为裁判的生命。可见,“公正”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底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离开了“公正”就得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岂谈群众路线?“公正”又是践行群众路线的最优路径,人民法院坚守“公正”最能博取人民群众的信任和依赖,有利提高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满意度。因此,人民法院要在“公正”上建树,就要在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审判管理与监督、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提高案件服判率,在最大限度内减少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坚决杜绝“冤、假、错”案,以公正促案件质量提升,以公正赢人民群众满意。

  (二)用高效回应人民群众所需

  司法为民不仅要求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也要反映效率的要求,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一个漫长的诉讼,当事人除了要承受巨大的心理与物质负担外,还要长时间生活在忐忑、痛苦与无奈之中,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公信力也同时受到人民群众的拷问。高效审判要求法官必须树立效率理念,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前提下,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在最短的时间内帮助当事人兑现权益。如果说效率是企业的生命,对法院来说效率就是形象,效率高则形象好,反之效率低则形象差,人民法院坚定不移地追求审判效率,既是当事人的迫切期待,也是自身塑造良好形象的需要。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不乏有漠视“效率”的法官,如久拖不立,久拖不审,久拖不调或久拖不执;案件不接近法定立限、审限或执限,不会主动积极作为,导致案件超限立案、审理或执行,制造出“抽屉案”、“陈年案”、“埋怨案”等。在诉讼法中,对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虽然作出了期限界定,如“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往被告”、“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等等,作出这些时间上的界定,其重要价值取向就是出于对效率的考量,可以把所规定的最后一日时间理解为正效与负效的“分水岭”,按照立法精神,法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并尽可能地缩短期限,以积累正效能。

  (三)给法官灌输善良司法理念

  何谓善良司法?可理解为法官对当事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等要表示真情的关切,不仅要满足他们情感需求,还要帮助他们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和问题,倾听他们的诉说,同情他们的痛苦,理解他们的委曲,悲悯他们的生活,救助他们的贫苦。在新的司法环境下,善良司法是法官不可或缺的司法理念,更是法官必须坚守的品德,试想如果法官没有善良之心与善良之举,就难想象会有司法为民的情怀,更难想象能与人民群众建立深厚的情感,践行群众路线也只能是“走过场”或者浮于形式主义。善良司法要求法官必须带着感情去做好人民群众的工作,付出诚心、真心、热心和爱心,文明接待和热情服务上门办事群众;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化解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下大力气解决案件“执行难”问题,尽快帮助他们兑现权益;对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等;这些都是法官应具有的善思与善为,也是法官践行群众路线的由然选择。要弘扬善良司法理念,首先法官要做一个善良的人,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锤炼司法作风,向往善良,追求善良,用善良来美化自己的心灵,用善良来提升自己的思想;其次法官要做一个传播善良的法律人,唯有把善良播撒在人民群众之中,才能枝繁叶茂和开花结果,法官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应有尊重,收获一份来自职业的快乐。

  (四)为群众趟开方便诉讼之门

  司法为民是践行群众路线的主旋律,开展以巡回审判为核心内容的方便群众诉讼活动,是法官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内容。

  1、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巡回审判以便利群众诉讼而深得民心,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和当庭结案,对减轻当事人诉累和密切人民群众关系起了积极作用。坚持巡回审判常态化,是保持长期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举措。

  2、完善服务硬件、创新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态度。随着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发展,服务性硬件设施得到了重要改善,如立案信访窗口按照最高法院的“六统一”标准建设、基层法庭的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高标准设立,让接待工作的物质条件变得十分优越。但是,服务措施和服务态度“软件”与服务设施“硬件”相比,存在明显的“短板”效应,主要表现为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措施不多,服务态度不端,服务质量不高,缺失规范管理。究其原因:一是缺失服务群众观念,二是缺乏服务创新意识,三是缺省正规服务培训,四是缺少服务制度约束。可见,人民法院在服务领域加大“软实力”建设显得十分重要,对提升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满意度、对扩大人民法院践行群众路线的效果,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便利。譬如在偏远地区设立墟日法庭,实行收案、立案、审理、执行“一条龙”服务,既不影响当事人赶墟,又可帮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和减轻诉累之扰;对行动不便的老年、残疾等当事人,有条件的可考虑把合议庭搬进他的家中开庭;拓展服务时空,鼓励法官预约办案、节假日办案、错开时间办案,方便一些当事人对开庭时间的特殊需求;专设“司法便民流动车”,开展法律咨询服务;采取传真方式送达、签收法律文书;利用电话、邮件、短信、口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应诉、开庭;增开微信、QQ、远程视频调解;制作便民联系卡,方便群众联系法官;在人民法庭建立法律文书远程电子签章;进一步完善案件小额速裁制度;等等,这些都可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便利当事人诉讼,不失为践行人民群众路线的好措施、好方法。

  (五)请群众深入法院监督工作

  让群众来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和运用,对促进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廉洁、为民执法,对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让“群众监督”这个政治话题转化为实景操作?笔者认为特邀司法监督员制度可以有更大作为。当前,有的法院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了一些人员,作为特邀司法监督员,对法院的案件审理、执行、审判作风、廉政建设、法官形象、业外活动等实行全方位监督,从该制度的监督价值看,无疑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工作的好形式。然而,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如重形式、轻内容,重宣传、轻效果,重制度、轻落实,让监督效能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笔者认为,可考虑从以下方面深化监督:一是实庭监督审理。规定特邀司法监督员参与庭审旁听案件范围,凡在当地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当事人反映强烈以及上级部门批转的案件,一律邀请和安排特邀司法监督员参与庭审旁听,监督法官依法审理案件,监督法官规范开庭行为。条件成熟的法院,也可尝试请特邀司法监督员参与合议庭合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旁听,实现监督全程化、透明化;二是现场监督执行。对有执行内容的“硬骨头”案件、申请执行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地方及上级领导机关高度重视的案件、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一律邀请和安排特邀司法监督员参与现场执行,监督执行人员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防止执行违法、执行不公、执行不力和执行不廉;三是请特邀司法监督员访问当事人。对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对超过法定审限和执限的案件,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对上访、缠访、闹访、集体访案件等,由人民法院向特邀司法监督员提供当事人的通讯联系方式,欢迎他们对当事人进行访问,从中了解法官是否存在执法不公、行为不范、办案不力、作风不优和司法不廉的行为,尽最大努力协助他们做好监督工作。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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