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司法实践的始终
——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论述
2014-06-04 09:36: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严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发表了许多重要论述。这些论述述着眼于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丰富和拓展了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内涵,是新时期推进人民法院事业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一、站稳群众立场,强化群众观点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的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在法院工作中坚持好、贯彻好群众路线,必须着力解决好认识、态度、感情问题,增强“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理念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
一是解决好认识问题。我们必须深刻领悟群众路线的精髓,至少有三个“维度”。首先,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党的群众路线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是与我们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同甘共苦、开拓前进的光辉历程相伴随的,是我们党成立以来一以贯之的追求和主张;其次,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看,群众路线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正确制定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的根本途径和根本方法,也是包括法院工作在内的党的工作永葆生机活力、不断发展强大的生命线;第三,从立场和方法的角度看,群众路线既体现了我们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告诉我们广大法官司法实践中应当为谁干事,靠谁干事;又体现了方法论,告诉我们在法院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决策,如何干事,怎样干成事。
二是解决好态度问题。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人民群众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在法院工作中正确对待并认真贯彻落实好群众路线,必须过好“三关”:一是位置关。必须摆正与群众的关系,强化“平民情怀”、“草根情结”,永远做群众的公仆,永远当群众的学生,为群众服务、向群众学习,善于从群众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二是利益关。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强化人民利益至上观念,始终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践行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权力关。必须深刻认识审判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确保秉公办案,廉洁司法。
三是解决好感情问题。如何贯彻群众路线,既有理性的一面,也有感情的一面。在思想上、情感上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把握三个“关键”:一是真心关爱群众,把“爱的最高境界就是爱人民”切实体现到法院工作中,把我们的事业发展、法官成长植根于服务人民群众的进程中,多换位思考、多将心比心、多便民利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人文关怀;二是真诚对待群众,坚持开门纳谏、闻过则喜,积极畅通联系群众渠道,主动收集、虚心倾听群众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让群众的呼声成为我们决策的依据、行动的向导;三是真正深入群众,经常深入到基层、群众之中去调查研究,悉心体察群众的冷暖忧盼,把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做实、做深、做细、做透,做到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领悟,在实践中提高。
二、顺应群众期盼,满足群众需求
习近平同志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我们党的宗旨和政法工作的目的。对人民法院而言,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让法院工作与群众的愿望和期待有机结合起来,我们就必须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体现在各项审判工作中,体现在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处理上。
第一,必须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扬善惩恶的新期待。随着社会日益进步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外界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惧感越来越强烈,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和谐、稳定、平安的要求越来越凸显。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我们必须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生产安全、信息安全的犯罪,运用刑罚手段坚决打击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积极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利用诉讼活动和司法裁判,加大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诚信效益,增大失信成本,严格防范并依法制裁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逃避责任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价值取向构建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加强以案释法,强化法治教育,通过公正执法行为的日积月累和大力宣传,使民众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或守法精神。
第二,必须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定纷止争的新期待。司法最基本的功能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稳定秩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显著增强,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我们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依法公正高效地妥善处理好有关案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完善立案、诉讼、执行服务机制;从强化便民服务功能着手,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从方便群众诉讼出发,因地制宜地组织好节假日预约办案、巡回办案、网上立案、网上办案。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积极发挥两种不同方式的作用和优势,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强化司法救助,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三,必须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体制转变时期,多元化社会带来了多样的标准和多重的选择,人民群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渴望追求公正。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手段,被人民群众寄予了寻求公正的极大希望。而司法能否在群众期待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司法能否公正。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对党负责,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民意的观念,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忠诚、智慧地捍卫法律,守住公正司法的底线,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方面是克服直线思维倾向。如果机械化地理解法律、法规,缺少对大局、全局的认识,缺乏对“常识、常理、常情”的考量,把适用法律的过程变成对号入座的结果,简单地运用法条去“裁剪”社会现实,那么既不能公平处理案件、有效平息纠纷,也无助于弘扬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另一方面是克服把社会效果庸俗化倾向。如果过于突出个案的特殊性,忽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在裁判时注重法官自由心证,对既有法律、法规重视不够,那就会导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妨害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四,必须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新期待。司法正义并非是“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不可捉摸,而是符合普通民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观念。司法的正当性内在于普通民众的认同之中,司法的权威性来源于群众的接受度。当前,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公正”,要求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我们必须按照人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全方位推行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六公开”,做到法律底线之上的完全公开,司法运行全过程的阳光化。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依法拓展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能力水平,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发挥特邀监督员、咨询专家的作用,进一步拓展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的途径。
三、贯彻群众路线,改进群众工作
习近平同志强调,人民群众始终是我们党的坚实执政基础。只要我们永不动摇信仰、永不脱离群众,我们就能无往而不胜;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这些重要论述,“非知之难,行之惟难;非行之难,终之斯难”。在法院工作中贯彻落实好群众路线,我们必须牢记习近平同志“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告诫,始终坚持以群众的要求为标准,以群众的满意为追求,不断提高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一是以改进司法作风为前提,锤炼过硬的工作作风。司法作风是一个法院、一名法官理念、能力、素质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和感受。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司法作风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才能更好地在司法领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我们必须坚持把领导带头作为作风建设的重点,在领导干部在精神状态上做到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在工作风格上做到公而忘私、艰苦奋斗;在廉洁自律上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把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作为作风建设的关键,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育法官树立严谨务实、文明高效的作风,坚决杜绝“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健全日常督查、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机制,加强常态化的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将工作延伸到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基层法院,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早纠正和防止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以文明规范的言行举止、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二是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为重点,打造能干事的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司法领域贯彻群众路线,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能力强、能干事的法官队伍。就目前法院工作现状和队伍特点来看,大力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和做群众工作能力是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法官大讲堂,创新教育培训的载体,借助院校专家的智慧经验,增强法官的专业性,提升法官熟练驾驭案件庭审,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做出司法判断的能力,奠定法官做好涉诉群众工作的自信基础,增强法官做好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工作的底气。必须重视搭建法官成长锻炼提高的平台,完善基层法庭和信访岗位挂职工作机制,广泛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等活动,使法官特别是“三门”青年法官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练就做群众工作的硬功夫、真本领,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善于运用群众接受的语言和方式,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得到群众认同。
三是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形成顺畅规范的工作机制。制度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用制度思维代替惯性思维,用制度建设推进工作,能够有效增强贯彻群众路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我们必须着力完善涉诉信访制度,坚持预约接访、带案下访、领导包案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理顺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妥善解决群众诉求。完善回应群众诉求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直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和群众评判法院工作成效的制度,完善院领导基层联系点制度,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价法院工作等方式,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巩固和扩大群众工作成效。必须完善新闻宣传工作机制,积极打造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宣品牌,定期开展“法院开放日”,组织人民群众走进法院,了解法官。积极适应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超前、主动、智慧地做好网络舆情的应对、引导工作,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一、站稳群众立场,强化群众观点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的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在法院工作中坚持好、贯彻好群众路线,必须着力解决好认识、态度、感情问题,增强“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理念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
一是解决好认识问题。我们必须深刻领悟群众路线的精髓,至少有三个“维度”。首先,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党的群众路线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是与我们党团结带领广大人民同甘共苦、开拓前进的光辉历程相伴随的,是我们党成立以来一以贯之的追求和主张;其次,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看,群众路线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正确制定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的根本途径和根本方法,也是包括法院工作在内的党的工作永葆生机活力、不断发展强大的生命线;第三,从立场和方法的角度看,群众路线既体现了我们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告诉我们广大法官司法实践中应当为谁干事,靠谁干事;又体现了方法论,告诉我们在法院工作中应当如何做决策,如何干事,怎样干成事。
二是解决好态度问题。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人民群众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在法院工作中正确对待并认真贯彻落实好群众路线,必须过好“三关”:一是位置关。必须摆正与群众的关系,强化“平民情怀”、“草根情结”,永远做群众的公仆,永远当群众的学生,为群众服务、向群众学习,善于从群众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二是利益关。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强化人民利益至上观念,始终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践行司法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权力关。必须深刻认识审判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确保秉公办案,廉洁司法。
三是解决好感情问题。如何贯彻群众路线,既有理性的一面,也有感情的一面。在思想上、情感上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必须把握三个“关键”:一是真心关爱群众,把“爱的最高境界就是爱人民”切实体现到法院工作中,把我们的事业发展、法官成长植根于服务人民群众的进程中,多换位思考、多将心比心、多便民利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人文关怀;二是真诚对待群众,坚持开门纳谏、闻过则喜,积极畅通联系群众渠道,主动收集、虚心倾听群众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让群众的呼声成为我们决策的依据、行动的向导;三是真正深入群众,经常深入到基层、群众之中去调查研究,悉心体察群众的冷暖忧盼,把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做实、做深、做细、做透,做到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领悟,在实践中提高。
二、顺应群众期盼,满足群众需求
习近平同志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我们党的宗旨和政法工作的目的。对人民法院而言,执法办案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让法院工作与群众的愿望和期待有机结合起来,我们就必须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体现在各项审判工作中,体现在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处理上。
第一,必须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扬善惩恶的新期待。随着社会日益进步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外界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惧感越来越强烈,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和谐、稳定、平安的要求越来越凸显。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我们必须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依法严惩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生产安全、信息安全的犯罪,运用刑罚手段坚决打击震慑犯罪分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积极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利用诉讼活动和司法裁判,加大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诚信效益,增大失信成本,严格防范并依法制裁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逃避责任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价值取向构建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加强以案释法,强化法治教育,通过公正执法行为的日积月累和大力宣传,使民众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或守法精神。
第二,必须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定纷止争的新期待。司法最基本的功能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稳定秩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显著增强,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我们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依法公正高效地妥善处理好有关案件,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实司法便民利民举措,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完善立案、诉讼、执行服务机制;从强化便民服务功能着手,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从方便群众诉讼出发,因地制宜地组织好节假日预约办案、巡回办案、网上立案、网上办案。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积极发挥两种不同方式的作用和优势,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强化司法救助,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三,必须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体制转变时期,多元化社会带来了多样的标准和多重的选择,人民群众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渴望追求公正。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手段,被人民群众寄予了寻求公正的极大希望。而司法能否在群众期待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司法能否公正。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对党负责,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民意的观念,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忠诚、智慧地捍卫法律,守住公正司法的底线,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方面是克服直线思维倾向。如果机械化地理解法律、法规,缺少对大局、全局的认识,缺乏对“常识、常理、常情”的考量,把适用法律的过程变成对号入座的结果,简单地运用法条去“裁剪”社会现实,那么既不能公平处理案件、有效平息纠纷,也无助于弘扬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另一方面是克服把社会效果庸俗化倾向。如果过于突出个案的特殊性,忽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严肃性,在裁判时注重法官自由心证,对既有法律、法规重视不够,那就会导致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同类案件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妨害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四,必须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的新期待。司法正义并非是“普洛透斯的脸”,变化无常、不可捉摸,而是符合普通民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观念。司法的正当性内在于普通民众的认同之中,司法的权威性来源于群众的接受度。当前,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公正”,要求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我们必须按照人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全方位推行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六公开”,做到法律底线之上的完全公开,司法运行全过程的阳光化。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依法拓展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能力水平,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发挥特邀监督员、咨询专家的作用,进一步拓展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的途径。
三、贯彻群众路线,改进群众工作
习近平同志强调,人民群众始终是我们党的坚实执政基础。只要我们永不动摇信仰、永不脱离群众,我们就能无往而不胜;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这些重要论述,“非知之难,行之惟难;非行之难,终之斯难”。在法院工作中贯彻落实好群众路线,我们必须牢记习近平同志“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告诫,始终坚持以群众的要求为标准,以群众的满意为追求,不断提高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
一是以改进司法作风为前提,锤炼过硬的工作作风。司法作风是一个法院、一名法官理念、能力、素质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和感受。只有坚持不懈地抓好司法作风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才能更好地在司法领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我们必须坚持把领导带头作为作风建设的重点,在领导干部在精神状态上做到开拓创新、勇于进取;在工作风格上做到公而忘私、艰苦奋斗;在廉洁自律上做到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把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作为作风建设的关键,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育法官树立严谨务实、文明高效的作风,坚决杜绝“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健全日常督查、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机制,加强常态化的监督和不定期的抽查,将工作延伸到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基层法院,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早纠正和防止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以文明规范的言行举止、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服务于民、取信于民。
二是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为重点,打造能干事的队伍。“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司法领域贯彻群众路线,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能力强、能干事的法官队伍。就目前法院工作现状和队伍特点来看,大力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和做群众工作能力是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法官大讲堂,创新教育培训的载体,借助院校专家的智慧经验,增强法官的专业性,提升法官熟练驾驭案件庭审,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做出司法判断的能力,奠定法官做好涉诉群众工作的自信基础,增强法官做好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工作的底气。必须重视搭建法官成长锻炼提高的平台,完善基层法庭和信访岗位挂职工作机制,广泛开展“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等活动,使法官特别是“三门”青年法官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练就做群众工作的硬功夫、真本领,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善于运用群众接受的语言和方式,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得到群众认同。
三是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形成顺畅规范的工作机制。制度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用制度思维代替惯性思维,用制度建设推进工作,能够有效增强贯彻群众路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我们必须着力完善涉诉信访制度,坚持预约接访、带案下访、领导包案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理顺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妥善解决群众诉求。完善回应群众诉求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直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和群众评判法院工作成效的制度,完善院领导基层联系点制度,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价法院工作等方式,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巩固和扩大群众工作成效。必须完善新闻宣传工作机制,积极打造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宣品牌,定期开展“法院开放日”,组织人民群众走进法院,了解法官。积极适应新媒体的快速发展,超前、主动、智慧地做好网络舆情的应对、引导工作,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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