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触刑法 废旧店主图利故犯领刑罚
2014-05-21 15:57:25
中国法院网讯 (毛亚丙) 一废旧收购店店主财迷心窍,多次以低价收购两小偷盗窃而来的赃物。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其开的废旧收购店内,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收购毛某某、毛某卖的24伏电瓶2个,经富川瑶族自治县物价部门鉴定,2个电瓶折合人民币1050元。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又在其开的废旧收购店内分别以人民币90元、110元的低价两次收购毛某某、毛某卖的7.5千瓦的电动机2台,经富川瑶族自治县物价部门鉴定,2台电动机折合人民币2722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低价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根据社区矫正部门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其开的废旧收购店内,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收购毛某某、毛某卖的24伏电瓶2个,经富川瑶族自治县物价部门鉴定,2个电瓶折合人民币1050元。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又在其开的废旧收购店内分别以人民币90元、110元的低价两次收购毛某某、毛某卖的7.5千瓦的电动机2台,经富川瑶族自治县物价部门鉴定,2台电动机折合人民币2722元。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低价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根据社区矫正部门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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