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偷盗车为贪便宜依然收购获刑罚
2014-09-05 09:19: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冷水滩频道 | 作者:翁丽丽
蒋某某明知是辆偷盗而来的摩托车,为贪图便宜而予以收购,结果自食其果。近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伍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舜德摩尔停放的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被盗。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花坛见一男子欲以2500元出售该黑色雅马哈男式摩托车给他,该车系新车,他怀疑是对方偷来的,却仍购买了该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伍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舜德摩尔停放的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被盗。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花坛见一男子欲以2500元出售该黑色雅马哈男式摩托车给他,该车系新车,他怀疑是对方偷来的,却仍购买了该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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