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容留卖淫法不容 娱乐场所管理人被判刑
2014-05-16 16:10:55
     中国法院网讯 (刘红连 彭洪基)  两名男子,无视国法,其中一人从外地招募多名卖淫妇女,另一人容留卖淫妇女在娱乐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人。被告人曹某某系湖南省永兴县鲤鱼塘镇人。自2012年10月开始,被告人曹某某应聘担任江西省吉安县美博大酒店名流水疗会所总经理,负责美博大酒店名流水疗会所日常事务管理。2012年1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经与被告人曹某某协商同意后,先后从外地招募、组织霍晓某、蒋艳某、许雪某、“果果(系小名)”四名卖淫者到吉安县美博大酒店名流水疗会所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曹某某利用吉安县美博大酒店名流水疗会所便利条件,容留霍晓某、蒋艳某、许雪某、“果果”四名卖淫者在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卖淫者提供性服务培训、代为收取现金等方便,从卖淫者的卖淫收入中收取提成,同时还按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卖淫者卖淫次数给被告人张某某发放提成工资。2013年8月底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吉安县美博大酒店名流水疗会所查获了霍晓某、蒋艳某、许雪某、“果果”四名卖淫者在会所卖淫17人次记录。后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从外地招募多名卖淫者,并有组织的向娱乐场所提供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利用本单位条件,为多名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和方便,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并系初犯,具有悔罪的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在容留卖淫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二辩护人上述意见均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曹某某容留卖淫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败坏了社会风气,如对其宣告缓刑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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