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从中抽水 柳州一男"妈咪"获刑四年半
2014-01-09 16:05:42
中国法院网讯 (兰钰烨 谢霜) 一间看似普通的按摩店,却没有店名标识,原来这家店不是真做按摩生意的,而是内藏流莺。广西柳州男子陈某正是利用这家店,组织多名女子从事卖淫嫖娼并从中抽水,他在法庭上称他店内的女子是自动找上门,自己接客,来去自由的,他什么也不管,很是“委屈”,但终究逃不脱恢恢法网。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51岁的陈某,系广西融安县人,2013年1月,陈某在柳州市柳北区某市场租用一家门面开设洗头、按摩店,以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外出或在门面包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13年6月21日,陈某店内的失足妇女小菊、小萍、小凤在附近旅舍以及按摩店门面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分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庭上陈某辩称,自己的店原来是有2、3个人负责洗头按摩,后来有3个女的自己找上门问是否缺人,他说缺,洗头、按摩、做工都可以。陈某称在门面的时候,自己不知道那些女子在卖淫,以为她们是在按摩,在小凤被抓之后他才知道是卖淫。法官问及“做工”是什么意思时,陈某承认是卖淫服务。陈某说,那些小妹自己与客人谈价钱,大部分时候到外面的宾馆开房,偶尔会在门面内“做工”,但是他也不会管。交易后提成20、30元钱,自己就到外面打牌去了,半年来总共获利不到1万元。在这家店里,小妹想来就来,想走就走,除了给“水钱”外收入都是她们的,不用陈某发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51岁的陈某,系广西融安县人,2013年1月,陈某在柳州市柳北区某市场租用一家门面开设洗头、按摩店,以招募、容留等方式,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外出或在门面包房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2013年6月21日,陈某店内的失足妇女小菊、小萍、小凤在附近旅舍以及按摩店门面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分别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庭上陈某辩称,自己的店原来是有2、3个人负责洗头按摩,后来有3个女的自己找上门问是否缺人,他说缺,洗头、按摩、做工都可以。陈某称在门面的时候,自己不知道那些女子在卖淫,以为她们是在按摩,在小凤被抓之后他才知道是卖淫。法官问及“做工”是什么意思时,陈某承认是卖淫服务。陈某说,那些小妹自己与客人谈价钱,大部分时候到外面的宾馆开房,偶尔会在门面内“做工”,但是他也不会管。交易后提成20、30元钱,自己就到外面打牌去了,半年来总共获利不到1万元。在这家店里,小妹想来就来,想走就走,除了给“水钱”外收入都是她们的,不用陈某发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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