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经营“休闲会所”招募卖淫女双双获刑
2013-11-18 08:45:26
中国法院网讯 (瞿学林) 休闲娱乐,陶冶情操,是当今社会人们为缓解和释放工作压力、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的有效方式之一。而路某母子经营的“休闲会所”干的那些事却越过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母子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路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被告人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底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路某在盐城市区环城北路“心怡”休闲会所,先后招募了王某、谢某(均获行政处罚)及魏某等多名女性从事色情卖淫活动,同时,租赁了房屋等供卖淫使用,并为卖淫女规定了工作时间、卖淫价格、收入分成比例。为更好地招揽业务,被告人路某让其儿子章某印制并散发宣传卖淫的卡片广告,并安排章某送卖淫女至盐城市区宾馆等地卖淫。2012年11月23日晚,在卖淫女王某收取嫖客褚某(已获行政处罚)人民币150元,交给被告人路某后,在“心怡”休闲会所后面的车库向褚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被抓获归案,其子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被告人章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路某、章某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10年底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路某在盐城市区环城北路“心怡”休闲会所,先后招募了王某、谢某(均获行政处罚)及魏某等多名女性从事色情卖淫活动,同时,租赁了房屋等供卖淫使用,并为卖淫女规定了工作时间、卖淫价格、收入分成比例。为更好地招揽业务,被告人路某让其儿子章某印制并散发宣传卖淫的卡片广告,并安排章某送卖淫女至盐城市区宾馆等地卖淫。2012年11月23日晚,在卖淫女王某收取嫖客褚某(已获行政处罚)人民币150元,交给被告人路某后,在“心怡”休闲会所后面的车库向褚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路某被抓获归案,其子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被告人章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路某、章某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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