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群众路线 推进司法为民
2014-04-17 08:36: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院院长 高贯玺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是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的重要法宝之一。它要求基层法院在一切工作中,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并组织群众用自己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始终把群众路线贯穿于立案、庭审、执行和接访各个环节,坚持从细节着手,向深处推进,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一、一切为了群众,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检验审判工作的新尺度。司法为民要求必须坚持专群结合的方针,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审判工作中,要积极探索新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切实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追求合法利益的新诉求和新期待。
(一)采用“一站式”立案诉讼服务
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引导当事人高效便捷参与诉讼;对追索“三费一抚”案件以及孤、寡、残、疾等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案件及时立案,杜绝拖延;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方式,极大地方便行动不便、路途遥远的当事人;设立院长接待室,每周一、三、五为院长接待日,由院长亲自接待当事人,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
(二)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
庭前发放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改善庭审作风,规范庭审人员的妆容、衣着、言行,营造严肃庄重的庭审氛围;注重诉讼效率,提高当庭裁判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均衡结案;依法推进庭审公开、文书公开、庭审笔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提倡当调则调、调判结合,实现诉调对接,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三)推行执前和解机制,多措施促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推行执前和解机制,主持双方制定和解方案,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实行执行公开,一般案件,邀请双方律师全程参与执行进程,对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干部和人民群众现场监督执行;采取执行措施时,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留有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
二、一切依靠群众,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
法院干警要牢记司法权力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始终紧紧依靠人民,使法院决策充分体现民意,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结合。
一是发挥人民陪审职能。人民法院要积极鼓励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和评议案件,接受人民陪审员监督,把人民陪审制度落到了实处。
二是注重社会法庭的基层作用。充分发挥社会法庭高效、便捷、低成本特点,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三是增强庭审观摩效果。依法扩大开庭信息张贴范围,增加现场观摩的人数和次数。设置庭后群众评分环节,针对办案法官服务态度、庭审作风、办案效率等,由观摩人员就庭审过程打分,成绩纳入法官个人效绩考核。
四是探索多元化诉调模式。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判调结合,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相衔接,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相配合,力促息诉服判,真正做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努力构建人民调解大格局,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三、从群众中来,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工作方式上,汲取群众智慧
积极鼓励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走进群众、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时刻谨记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汲取民间处理纠纷的宝贵经验,不断积累调判经验。在办理个案时,要相信群众,要懂得维系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不能脱离案情、背离实际,不能违背当事人合法意愿,同时要懂得依靠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解决纠纷,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上,设立特殊案件陪审员
创新设立特殊案件人民陪审员。针对家庭暴力、妇女维权案件,选任妇联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选任2名教师担任陪审员,参与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
(三)社会法官选聘上,多层次聘任社会法官
针对辖区内不同案件类型,多层次公开聘任社会法官。针对辖区家庭暴力多发、妇女维权隐涩的现状,特聘请村妇女主任担任社会法官;针对相邻关系案件、小额诉讼案件比例大的现状,聘任村干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参与纠纷的调解;针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高,聘任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处理;针对小额经济纠纷,聘任个体工商户担任社会法官。
四、到群众中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
一是在工作方式上贴近群众。严禁法官脱离群众独立办案、封闭办案,鼓励法官下基层、进乡村、上地头,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与人民群众接触,倾听群众呼声,采纳群众合理意见。
二是加大案件回访力度。实行案件追踪回访制度,办案法官跟踪案件社会效果,对已审结案件定期进行案件回访,极大降低了涉诉信访率,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巡回法庭下乡进村。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灵活机动、亲民便民特点,强力推进庭审录播入基层,法制教育进乡村,普法教育与法律惩戒相结合,远程庭审与现场观摩相得益彰。巡回法庭进村入户,深入到田间地头,就地办案,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根据情况,对相邻纠纷、婚姻赡养案件就地立案、当即审理,方便诉讼。
四是普法宣传常态化。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送法到乡、镇、村,增强群众法律保护意识;通过送法入企业,有针对性地宣讲《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依法维权的观念和能力;通过普法教育进校园活动,关爱祖国下一代,引导未成年人以正当的方式处理矛盾。
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人民法官为人民同时也要依靠人民。作为审判机关就是要坚持群众路线中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在依靠群众中实现司法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在服务群众中促进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一切为了群众,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时代要求,是检验审判工作的新尺度。司法为民要求必须坚持专群结合的方针,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审判工作中,要积极探索新思路,创新工作方式,切实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追求合法利益的新诉求和新期待。
(一)采用“一站式”立案诉讼服务
在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引导当事人高效便捷参与诉讼;对追索“三费一抚”案件以及孤、寡、残、疾等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案件及时立案,杜绝拖延;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方式,极大地方便行动不便、路途遥远的当事人;设立院长接待室,每周一、三、五为院长接待日,由院长亲自接待当事人,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
(二)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
庭前发放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改善庭审作风,规范庭审人员的妆容、衣着、言行,营造严肃庄重的庭审氛围;注重诉讼效率,提高当庭裁判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缩短办案周期,实现均衡结案;依法推进庭审公开、文书公开、庭审笔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提倡当调则调、调判结合,实现诉调对接,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三)推行执前和解机制,多措施促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推行执前和解机制,主持双方制定和解方案,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实行执行公开,一般案件,邀请双方律师全程参与执行进程,对影响较大的执行案件,特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干部和人民群众现场监督执行;采取执行措施时,严格遵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留有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
二、一切依靠群众,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
法院干警要牢记司法权力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始终紧紧依靠人民,使法院决策充分体现民意,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结合。
一是发挥人民陪审职能。人民法院要积极鼓励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和评议案件,接受人民陪审员监督,把人民陪审制度落到了实处。
二是注重社会法庭的基层作用。充分发挥社会法庭高效、便捷、低成本特点,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三是增强庭审观摩效果。依法扩大开庭信息张贴范围,增加现场观摩的人数和次数。设置庭后群众评分环节,针对办案法官服务态度、庭审作风、办案效率等,由观摩人员就庭审过程打分,成绩纳入法官个人效绩考核。
四是探索多元化诉调模式。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判调结合,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相衔接,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相配合,力促息诉服判,真正做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努力构建人民调解大格局,实现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
三、从群众中来,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一)工作方式上,汲取群众智慧
积极鼓励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走进群众、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时刻谨记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汲取民间处理纠纷的宝贵经验,不断积累调判经验。在办理个案时,要相信群众,要懂得维系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不能脱离案情、背离实际,不能违背当事人合法意愿,同时要懂得依靠群众,运用群众力量解决纠纷,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程度。
(二)人民陪审员选任上,设立特殊案件陪审员
创新设立特殊案件人民陪审员。针对家庭暴力、妇女维权案件,选任妇联工作人员担任陪审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选任2名教师担任陪审员,参与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
(三)社会法官选聘上,多层次聘任社会法官
针对辖区内不同案件类型,多层次公开聘任社会法官。针对辖区家庭暴力多发、妇女维权隐涩的现状,特聘请村妇女主任担任社会法官;针对相邻关系案件、小额诉讼案件比例大的现状,聘任村干部和德高望重的村民参与纠纷的调解;针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高,聘任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处理;针对小额经济纠纷,聘任个体工商户担任社会法官。
四、到群众中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
一是在工作方式上贴近群众。严禁法官脱离群众独立办案、封闭办案,鼓励法官下基层、进乡村、上地头,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与人民群众接触,倾听群众呼声,采纳群众合理意见。
二是加大案件回访力度。实行案件追踪回访制度,办案法官跟踪案件社会效果,对已审结案件定期进行案件回访,极大降低了涉诉信访率,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巡回法庭下乡进村。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灵活机动、亲民便民特点,强力推进庭审录播入基层,法制教育进乡村,普法教育与法律惩戒相结合,远程庭审与现场观摩相得益彰。巡回法庭进村入户,深入到田间地头,就地办案,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与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根据情况,对相邻纠纷、婚姻赡养案件就地立案、当即审理,方便诉讼。
四是普法宣传常态化。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送法到乡、镇、村,增强群众法律保护意识;通过送法入企业,有针对性地宣讲《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依法维权的观念和能力;通过普法教育进校园活动,关爱祖国下一代,引导未成年人以正当的方式处理矛盾。
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人民法官为人民同时也要依靠人民。作为审判机关就是要坚持群众路线中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在依靠群众中实现司法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在服务群众中促进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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