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格式条款约定未及时付款不退定金是否有效
2014-04-15 09:53: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梦三
【案情】
2013年10月,刘芳在某网站下定金预定购买香水一瓶,现在东西可以付款了,但银行卡里正好没钱,其又点开了支付选项,后发现这个网站是规定点开支付后24小时未支付即算订单作废,购买的东西不仅拿不到,定金也不予退还。联系客服,对方也不给刘芳再次补款的机会。
【分歧】
刘芳只是因为意外而没有在24小时内补款,商家算其订单作废,定金没收,商家的行为是否合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理。理由是:刘芳与该网站达成了交易的意向,并约定了立约定金,即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了一定数额的金钱,而本案中刘芳最终未能与该网站订立合同,且导致该结果的原因为刘芳未能遵守网站付款时间规定而导致双方合同未能订立,故其不能要求退还定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合理。理由是:刘芳与该网站事实已经达成了购买香水的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在履行的过程中,刘芳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给付价款的义务,但这仅为合同的延迟履行,而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以及没收定金。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第一,刘芳通过网上与该网站进行交易,双方的经济活动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刘芳向该网站交付定金预定香水,即为向该网站的要约,而网站在通知刘芳该香水可以付款了,即应视为网站的承诺行为,故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刘芳在没有改变订立合同意愿的情况下,立约定金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双方的合同成立后,刘芳点开网站的支付页面,因自身银行卡中没有钱,未能及时交付货款,存在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延迟履行合同并不必然成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仅在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予给付,才能予以解除,而网站在未予催告的情况下,即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
第三,刘芳在点开了支付选项后即出现24小时付款的规定,这是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用于合同一方事先拟定,重复使用,该网站的该格式条款要求购买者必须24小时付款的规定,也存在加重对方责任的行为,故应当为无效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刘芳在某网站下定金预定购买香水一瓶,现在东西可以付款了,但银行卡里正好没钱,其又点开了支付选项,后发现这个网站是规定点开支付后24小时未支付即算订单作废,购买的东西不仅拿不到,定金也不予退还。联系客服,对方也不给刘芳再次补款的机会。
【分歧】
刘芳只是因为意外而没有在24小时内补款,商家算其订单作废,定金没收,商家的行为是否合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理。理由是:刘芳与该网站达成了交易的意向,并约定了立约定金,即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了一定数额的金钱,而本案中刘芳最终未能与该网站订立合同,且导致该结果的原因为刘芳未能遵守网站付款时间规定而导致双方合同未能订立,故其不能要求退还定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合理。理由是:刘芳与该网站事实已经达成了购买香水的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在履行的过程中,刘芳未能及时履行合同给付价款的义务,但这仅为合同的延迟履行,而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以及没收定金。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第一,刘芳通过网上与该网站进行交易,双方的经济活动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刘芳向该网站交付定金预定香水,即为向该网站的要约,而网站在通知刘芳该香水可以付款了,即应视为网站的承诺行为,故双方合同已经成立,刘芳在没有改变订立合同意愿的情况下,立约定金应当予以退还。
第二,双方的合同成立后,刘芳点开网站的支付页面,因自身银行卡中没有钱,未能及时交付货款,存在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延迟履行合同并不必然成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仅在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予给付,才能予以解除,而网站在未予催告的情况下,即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
第三,刘芳在点开了支付选项后即出现24小时付款的规定,这是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用于合同一方事先拟定,重复使用,该网站的该格式条款要求购买者必须24小时付款的规定,也存在加重对方责任的行为,故应当为无效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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