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因疏忽忘撕原欠条 无证据判两份欠条有效
2014-02-25 08:41:27
中国法院网讯 (淦作燕) 面对原告持两张欠条起诉自己,被告抗辩,自己的两次借款其实都含在一张欠条中,是自己一时疏忽忘记撕毁其中的一张欠条,但该抗辩却因没有证据证明而导致自己依两张欠条归还原告借款。2月24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木、李玉共同偿还原告陈兰两次借款共计114000元。
2012年5月29日,被告王木因资金周转在原告陈兰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年7月5日被告王木妻子李玉也向原告借款84000元,同时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两次借款共计114000元,两被告一直拖欠未还。面对原告出示的两张欠条,两被告辩解,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约定的月利率1.5%均属实。但后来被告妻子李玉又向原告借款了40000元,且被告李玉就该两次借款于2012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4000元的总欠条,该84000元就已包含了被告王木之前向原告所借的30000元借款及相关利息,两人是一时疏忽忘记收回其中的一张30000元欠条而已,故两被告只欠原告借款84000元而不是11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木、李玉向原告陈兰借款的事实,有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两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该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4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解本案中的30000元借款已由李玉向原告另行出具了总欠条,该30000元借款已不存在的意见,因两被告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两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2年5月29日,被告王木因资金周转在原告陈兰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年7月5日被告王木妻子李玉也向原告借款84000元,同时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两次借款共计114000元,两被告一直拖欠未还。面对原告出示的两张欠条,两被告辩解,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约定的月利率1.5%均属实。但后来被告妻子李玉又向原告借款了40000元,且被告李玉就该两次借款于2012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4000元的总欠条,该84000元就已包含了被告王木之前向原告所借的30000元借款及相关利息,两人是一时疏忽忘记收回其中的一张30000元欠条而已,故两被告只欠原告借款84000元而不是11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木、李玉向原告陈兰借款的事实,有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两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该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4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解本案中的30000元借款已由李玉向原告另行出具了总欠条,该30000元借款已不存在的意见,因两被告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两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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