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实现美丽中国梦
2014-02-23 08:41: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伟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提供可靠保障。
2013年,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恶化形势,党和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愈发坚定,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紧箍咒”也越念越紧。
“重典”治污刻不容缓
2013年6月18日,人民法院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再出重拳。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解决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珂坦言,对整个环境保护来讲,《解释》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注意到,“严”是这个仅有12个条文的《解释》的最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甚至在某些地区非常严峻,所以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惩治。
许多案件显示,在环境污染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因此,《解释》的“严”还体现在相应地降低了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入罪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沈竞舟说:环境部门以前对于一些涉污的大企业、大项目不敢干预。现在有了这个“严惩”的压力,也会让他们有理由去干预。
惩治犯罪紧锣密鼓
《解释》出台后,最关键的还是执行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为凸显惩治决心、回应社会关切,人民法院将以《解释》公布实施为契机,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
为有效指导地方法院执法办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解释》的同时,向社会公布紫金矿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等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各地法院随之相继吹响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号角。
2013年10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3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该院副院长邹碧华介绍,全市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分子,将通过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财产刑从重的措施予以震慑。
12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显示,2013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2件,判处罪犯35人,刑期最高者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会上还同时向社会发布8件整治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各地法院法槌声声,直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2013年8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一化工企业罚金500万元,判处5名自然人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12月19日,作为河北全省法院打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专项清理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起环境污染案件。
《解释》施行后的半年里,人民法院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成绩斐然。据统计,2013年7月至12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罚的刑事案件100件,生效判决人数97人,比2012年同期分别增长194%和76%。其中,审结以污染环境罪判罚的刑事案件87件,生效判决人数97人,比2012年同期分别增长295%、155%;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罚的刑事案件3件,生效判决人数3人,而2012年同期人民法院未审理过此类案件。
2013年,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恶化形势,党和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愈发坚定,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紧箍咒”也越念越紧。
“重典”治污刻不容缓
2013年6月18日,人民法院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再出重拳。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解决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珂坦言,对整个环境保护来讲,《解释》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人们注意到,“严”是这个仅有12个条文的《解释》的最大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甚至在某些地区非常严峻,所以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惩治。
许多案件显示,在环境污染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因此,《解释》的“严”还体现在相应地降低了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入罪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沈竞舟说:环境部门以前对于一些涉污的大企业、大项目不敢干预。现在有了这个“严惩”的压力,也会让他们有理由去干预。
惩治犯罪紧锣密鼓
《解释》出台后,最关键的还是执行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为凸显惩治决心、回应社会关切,人民法院将以《解释》公布实施为契机,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
为有效指导地方法院执法办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解释》的同时,向社会公布紫金矿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等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各地法院随之相继吹响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号角。
2013年10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3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该院副院长邹碧华介绍,全市法院对环境污染犯罪分子,将通过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财产刑从重的措施予以震慑。
12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布《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显示,2013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2件,判处罪犯35人,刑期最高者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会上还同时向社会发布8件整治环境污染典型案例。
各地法院法槌声声,直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2013年8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一化工企业罚金500万元,判处5名自然人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12月19日,作为河北全省法院打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专项清理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起环境污染案件。
《解释》施行后的半年里,人民法院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成绩斐然。据统计,2013年7月至12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罚的刑事案件100件,生效判决人数97人,比2012年同期分别增长194%和76%。其中,审结以污染环境罪判罚的刑事案件87件,生效判决人数97人,比2012年同期分别增长295%、155%;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罚的刑事案件3件,生效判决人数3人,而2012年同期人民法院未审理过此类案件。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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