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安合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污染犯罪不再“以罚代刑”
2013-12-10 14:57:47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武卫政
  日前,环境保护部与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两个部委如何合作办案?记者采访了有关负责人。

  为什么要联合办案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说,在日常环境执法中,由于环保部门权限、执法手段有限,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情况大量存在,严重影响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还没有建立健全两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现象普遍存在。这就需要从国家层面对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提出一些基本要求。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华敬锋说,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据不完全统计,《解释》出台以来,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起诉145起。

  两部门如何联动执法

  《意见》要求,各地环保和公安机关建立完善三个制度、四个机制——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案件移送机制、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奖惩机制。

  “环保部门在涉嫌犯罪的案件办理中,主要是发现、查处、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以及后续配合公安机关办案。”邹首民说,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查处到位、执行到位。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必须移送公安机关,避免以罚代刑。

  “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保障执法顺利进行。”华敬锋说。

  证据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基础,现场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关键一环。长期以来,取证难、认定难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个瓶颈。《意见》要求各级环保、公安机关强化深层次合作,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准确收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各类证据。

  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第一时间发现了违法行为,接触到现场情况,要及时收集、提取、监测、固定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等证据。公安部门具备侦办和审讯经验,可以借助环保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办案质量。

  邹首民说,当前有三类案件,最需要环保和公安部门及时衔接。一是倾倒危险废物,不管是谁首先发现,都要及时通知另一个部门;二是企业偷排偷放,环保部门通过自己的手段固定证据后,及时请公安部门介入;三是生态破坏类案件,比如小煤窑、小矿山造成生态破坏,确定责任主体时,要请公安部门侦破。

  联动执法有哪些基础

  实际上,这几年,浙江、山东、河北、昆明等省、市已经探索建立了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出台了文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和队伍。

  浙江设立省公安厅驻环保厅工作联络室,全省各地级市均设立联络室或警务室,85%以上的县(市、区)也设了联络室或警务室。山东省公安厅成立了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全省17个地级市中有14个成立对口的侦查支队。河北省公安厅成立了环境保卫警察总队,要求各地级市设支队,重点县设大队。各地探索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移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案件监督制度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

  《意见》提出,要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微博,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就电话举报来说,群众可以拨打各级环保部门的12369电话,这个举报电话是全国统一的。”邹首民说。

  “群众也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果当地公安机关有专门的举报电话,群众可以拨打。如果没有,可以打110举报,110有案必接,是兜底的。”华敬锋说。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