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保护区内落水身亡 家长、管理处谁担责
2014-02-17 09:30:32
中国法院网讯 (姚杰林) 2013年8月正值学生暑假期间,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突现一具幼童浮尸。受害者家属与保护区管理处各持一词,到底谁该为孩子的死担责呢?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
原告认为,现在的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因村民在保护区内拦网圈鱼、电鱼捕虾或者割草等,已为农民的自留地。被告在此建造一座简易结构的凉亭式“观测桥”,也成了村民的休闲一景,村民踏桥看红树林海景或者坐桥纳凉,小孩在桥上嬉戏等。而桥的两边为防护行人落水而采用三根尼龙绳权当“安全”护栏,尼龙绳护栏两端高中间低垂不平衡且摇摆,不具备防护行人坠落的性能,被告作为管理人对于应当预见该桥可能对他人尤其未成年人带来危害却疏于管理,没有对该桥尽管理义务,对原告的儿子溺水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认为其对未成人没有保护的义务,只有父母对子女才有监护的义务,本案造成的后果是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不到位造成。监测桥是属于红树林管理处工作人员使用来监测红树林的,不是对外开外的,所以观测桥不需对其他人有安全保护作用,被告也不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庭审中法院了解到,保护区的监测桥原来是木桥,由专人看管并禁止闲人进入。2012年重新修建为钢筋水泥桥,没有专人看守,也没有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度有限,却又对许多事情充满着好奇,这就要求家长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及更多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条文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就原告而言,明知红树林的监测桥之前是禁止进入的,但是却没有把这一认知事实告知孩子,禁止孩子到该处玩耍。其居所金鸡塘村与监测桥之间相距一公里多,步行也需要十多分钟,两地距离较远,而原告却任由四岁多的幼儿到离家较远的地方玩耍未加以看护,作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孩子的父母,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应承担主要作用;而被告作为监测桥的所有人,应当在监测桥旁边设置警示标志却没有,虽然监测桥不是公共场所,但是被告未设置警示标志行为与孩子到该桥上玩耍落水溺水死亡也存在管理上的疏忽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案受害人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而对被监护人未采取更为有效的看护措施,对造成被监护人小强溺水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的原则和双方存在的过错,确定原告承担80%责任,被告承担20%责任。
案件启示:近年来的夏季, 各地不时出现未成年人在学校周围、游泳池、池塘等地溺水身亡的案件。这些案件给我们提了个醒: 即便不属于公共场所, 在危险地带也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我们可以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完善,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 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在寒暑假期间, 要强化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意识,避免悲剧再度发生。毕竟一日难再晨,生命只有一次。
原告认为,现在的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因村民在保护区内拦网圈鱼、电鱼捕虾或者割草等,已为农民的自留地。被告在此建造一座简易结构的凉亭式“观测桥”,也成了村民的休闲一景,村民踏桥看红树林海景或者坐桥纳凉,小孩在桥上嬉戏等。而桥的两边为防护行人落水而采用三根尼龙绳权当“安全”护栏,尼龙绳护栏两端高中间低垂不平衡且摇摆,不具备防护行人坠落的性能,被告作为管理人对于应当预见该桥可能对他人尤其未成年人带来危害却疏于管理,没有对该桥尽管理义务,对原告的儿子溺水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认为其对未成人没有保护的义务,只有父母对子女才有监护的义务,本案造成的后果是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不到位造成。监测桥是属于红树林管理处工作人员使用来监测红树林的,不是对外开外的,所以观测桥不需对其他人有安全保护作用,被告也不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庭审中法院了解到,保护区的监测桥原来是木桥,由专人看管并禁止闲人进入。2012年重新修建为钢筋水泥桥,没有专人看守,也没有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度有限,却又对许多事情充满着好奇,这就要求家长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及更多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条文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就原告而言,明知红树林的监测桥之前是禁止进入的,但是却没有把这一认知事实告知孩子,禁止孩子到该处玩耍。其居所金鸡塘村与监测桥之间相距一公里多,步行也需要十多分钟,两地距离较远,而原告却任由四岁多的幼儿到离家较远的地方玩耍未加以看护,作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孩子的父母,原告对本案的发生应承担主要作用;而被告作为监测桥的所有人,应当在监测桥旁边设置警示标志却没有,虽然监测桥不是公共场所,但是被告未设置警示标志行为与孩子到该桥上玩耍落水溺水死亡也存在管理上的疏忽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案受害人小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而对被监护人未采取更为有效的看护措施,对造成被监护人小强溺水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侵权责任的原则和双方存在的过错,确定原告承担80%责任,被告承担20%责任。
案件启示:近年来的夏季, 各地不时出现未成年人在学校周围、游泳池、池塘等地溺水身亡的案件。这些案件给我们提了个醒: 即便不属于公共场所, 在危险地带也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我们可以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完善,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 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在寒暑假期间, 要强化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意识,避免悲剧再度发生。毕竟一日难再晨,生命只有一次。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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