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坠入电梯井身亡 父母与书店对簿公堂
2013-12-10 15:39:17
中国法院网讯 (吴时力 何璐) 孩子去书店是一件很普通的事,但是却因为一个意外,导致孩子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孩子的父母伤心欲绝,一怒之下将书店告上法庭,追究书店未尽到安全保障管理职责。近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小朱是一名16岁的初中学生,2012年的某个星期天下午,他同往常一样在位于书店5楼的培训中心上完课后,与3名同学一起回家,而这天与以往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从五楼走下楼梯时,4个小伙伴手中正互传着一个气球。在四人步行至四楼电梯口时,他们中有人提议把这个气球挤破,经尝试其他方法未果后,小朱便将手中的气球用肚子顶在了电梯层门上,试图以此挤破气球。而此时,只听“嘭“的一声,电梯门在上端仍与墙体相连的情况下,下端竟突然与墙体脱开,猝不及防之下,小朱不幸跌入电梯井内。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后,将小朱从电梯井内救出,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在经多次抢救后死亡。小朱的父母遂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书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多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双方就小朱自身是否有过错;书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则应承担全部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小朱的父母认为,小朱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为了打破气球而用气球轻顶无任何危险提示的电梯层门,而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听说过气球顶层门会出事故,因而小朱无法预见到危险,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书店没有及时发现电梯隐患,而“使事发层门一直处于无人知晓的危险状态”,因此要求书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书店则认为,小朱的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他是未成年人,但已满14周岁,应当能够预见到在电梯层门上挤压气球是存在一定危险的,这次的事故他同样也有安全注意义务。”书店表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需要担责也只应承担补充责任。
据了解,本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主审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公共场所对于未成年人也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法官建议,未成年人经常出入例如书店、游乐场、公园等场所,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巡视场地的各项设备是否安全,对一些危险性高的设备设置警示标志。“家长也要多提醒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法官说。
小朱是一名16岁的初中学生,2012年的某个星期天下午,他同往常一样在位于书店5楼的培训中心上完课后,与3名同学一起回家,而这天与以往的不同之处仅在于:从五楼走下楼梯时,4个小伙伴手中正互传着一个气球。在四人步行至四楼电梯口时,他们中有人提议把这个气球挤破,经尝试其他方法未果后,小朱便将手中的气球用肚子顶在了电梯层门上,试图以此挤破气球。而此时,只听“嘭“的一声,电梯门在上端仍与墙体相连的情况下,下端竟突然与墙体脱开,猝不及防之下,小朱不幸跌入电梯井内。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后,将小朱从电梯井内救出,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在经多次抢救后死亡。小朱的父母遂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书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多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双方就小朱自身是否有过错;书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则应承担全部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小朱的父母认为,小朱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为了打破气球而用气球轻顶无任何危险提示的电梯层门,而日常生活中,也没有听说过气球顶层门会出事故,因而小朱无法预见到危险,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发生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书店没有及时发现电梯隐患,而“使事发层门一直处于无人知晓的危险状态”,因此要求书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书店则认为,小朱的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他是未成年人,但已满14周岁,应当能够预见到在电梯层门上挤压气球是存在一定危险的,这次的事故他同样也有安全注意义务。”书店表示,其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需要担责也只应承担补充责任。
据了解,本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主审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公共场所对于未成年人也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法官建议,未成年人经常出入例如书店、游乐场、公园等场所,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巡视场地的各项设备是否安全,对一些危险性高的设备设置警示标志。“家长也要多提醒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自身安全。”法官说。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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