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侄女讨要好心大伯赠与房 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4-02-11 16:04:16
     中国法院网讯 (富心振)  好心大伯出于亲情,将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附条件地赠与侄女99%的产权份额,希望侄女须对她父亲即大伯的弟弟尽其义务,赡养其终老,并支付医药费等,否则赠与协议无效。可是,侄女为了尽快实际得到全部房产,竟一纸诉状将其大伯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与其大伯按份共有的系争房屋。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侄女的诉讼请求。

  2008年4月,黄老伯以2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拆迁安置房。2012年7月25日,黄老伯与侄女黄小姐签订协议书,约定黄小姐现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上加注其名字,黄小姐拥有99%的产权,黄老伯拥有1%的产权;黄小姐在其父过世后方才拥有系争房屋100%的所有权,且于其父过世之前不得买卖,在此期间,黄小姐应对其父尽其义务,赡养终老,如其父发生住院或者其他问题,黄小姐应尽其义务,支付医药费等。若黄小姐有任何不能做到上述内容,则此协议无效,黄老伯仍享有系争房屋的所有权。2012年9月,双方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目前,系争房屋出租他人居住,租赁费交黄小姐收取。

  让黄老伯想不到的事,签约仅一年,侄女竟一纸诉状将黄老伯告上法庭。黄小姐提出,她与大伯是系争房产的按份共有产权人,自己享有99%的份额,大伯享有1%的份额。因双方对系争房产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由其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大伯房屋折价款2300元。

  针对黄小姐的诉讼请求,黄老伯是这样辩说的,系争房屋是其购买,自己有一弟弟即黄小姐父亲,一无所有,吃用全靠父母,还有二十几万欠债。黄小姐及其父亲的拆迁补偿款全让黄小姐父亲用光了,自己帮助黄小姐父亲将债务归还后,系争房屋由自己于2008年4月购买,考虑弟弟将来赡养等问题,经家庭讨论决定,自己有条件地同意将系争房屋赠予侄女。现不同意黄小姐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系由被告单独购买,事后,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同意于系争房屋加入原告名字,使原告拥有99%的产权,原告如需拥有系争房屋100%的产权,须对其父亲即被告弟弟尽赡养义务至终老。可见,此协议书系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原告唯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后方可请求分割系争房屋产权,否则,不得分割。现原告既无重大理由需分割房产,也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或者该协议所附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条件未成就,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需指出的是,原、被告系侄女与大伯关系,亲情关系血浓于水。大伯鉴于血缘关系,为解决其弟即原告父亲的赡养问题而自愿附条件赠予房产,而原告赡养其父亲本属应尽义务。原告明知双方协议的约定,系争房屋的租赁费也已收取,却仍不满足,意欲占有系争房屋的全部产权,系不诚信的表现。俗语云,有付出才有回报。望原告好好珍惜并维护此份亲情。
责任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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