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依法承担责任
2014-02-08 14:59:02
中国法院网讯 (陈燕)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卡里的2万余元却不见了踪影。”法庭上,坐在原告席上的陈某某向法庭陈述时说。原来,该案原告在去某银行领款时,发现银行卡里的存款不翼而飞,经多次与某银行协商未果后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法院对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银行支付原告陈某某借记卡的存款人民币24920元及利息给原告陈某某。
2006年9月,原告在被告某银行处申请开户,并办理了卡折合一。2011年9月7日,原告的账户有一笔汇款及一笔存款,当时存款累计25026.05元。9月9日原告到该行领款时,却被告知卡里余额只有106.05元。其立即持卡到开户行查询并反映情况,同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被告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的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是被不法分子盗取,也有可能原告出借该卡让别人去取款,但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另查明,陈某某的借记卡内的存款于2011年9月8日分8次在广东湛江一银行的ATM机被支取共20000元;9月9日分2次在广西南宁一银行的ATM机被支取共4800元。这两天原告的人和卡均在玉林。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ATM机业务是银行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属于银行的经营场所,银行应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和保密环境,银行是发卡机关,应当具备识别卡的真伪的能力。该案原告提供发货清单及工作记事簿等证据证实卡在异地被支取存款时,原告人及银行卡均在玉林,由此可推定,原告的钱是被人在异地用伪卡领取的。银行在无法证明其支付资金是基于真卡与密码一致的情形下,应当承担向持卡人支付资金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9月,原告在被告某银行处申请开户,并办理了卡折合一。2011年9月7日,原告的账户有一笔汇款及一笔存款,当时存款累计25026.05元。9月9日原告到该行领款时,却被告知卡里余额只有106.05元。其立即持卡到开户行查询并反映情况,同时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被告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的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是被不法分子盗取,也有可能原告出借该卡让别人去取款,但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另查明,陈某某的借记卡内的存款于2011年9月8日分8次在广东湛江一银行的ATM机被支取共20000元;9月9日分2次在广西南宁一银行的ATM机被支取共4800元。这两天原告的人和卡均在玉林。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ATM机业务是银行金融业务的组成部分,属于银行的经营场所,银行应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和保密环境,银行是发卡机关,应当具备识别卡的真伪的能力。该案原告提供发货清单及工作记事簿等证据证实卡在异地被支取存款时,原告人及银行卡均在玉林,由此可推定,原告的钱是被人在异地用伪卡领取的。银行在无法证明其支付资金是基于真卡与密码一致的情形下,应当承担向持卡人支付资金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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