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即为原告 遗腹子未满月诉请获支持
2014-01-22 15:36:22
中国法院网讯 (薛佩丽 甄虹) 2013年10月24日,小健出生了。谁会想到,小健的父亲早已在5个月前,因车祸离开了人世。就其父亲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小健一出生即和妈妈、奶奶、爷爷一起成为案件的原告。近日,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3年5月11日,被告杜某雇佣另一被告郭某驾驶一辆“东风”牌重型专项作业货车,将被告杜某所有的钻井机牵引并装载机械部件,由兵团124团高泉镇拉运至乌苏市西郊。当日16时许,该货车行驶至乌苏市甘河子镇某路段时,打井机牵引的转盘轴损坏,被告杜某遂将该轴盘卸下拉至附近电焊部进行焊接修理安装后继续前行。当日22时,被告驾驶该专项作业车牵引钻井机行驶至奎赛高等级公路转至乌苏市甘河子镇312国道路过渡路段时,刚修理不久的牵引转盘轴再次发生断裂,被告杜某和郭某遂将该钻井机卸载在该路段,后被告郭某取出三角牌、反光锥各1个,被告杜某在该钻井机尾部的钢管上悬挂了三角牌,并在钻井机尾部西面12米左右处摆放了一些石头,其中放置了反光锥一个。后被告杜某卸下钻井机上已经断裂的转盘轴,乘坐被告郭某驾驶的专项作业车驶离现场。
2013年5月12日1时许,死者哈某乘坐由案外人马某驾驶一辆“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奎赛高等级公路转至乌苏市甘河子镇312国道路过度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停驶的由被告郭某驾驶的 “东风”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牵引的打井机尾部肇事,致车上乘坐人哈某当场死亡,驾驶者马某及另一乘坐人均受轻伤,车辆受损。此事故经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6月2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车驾驶者马某、郭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前不久,乌苏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五名被告中四名被告被判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1日,被告杜某雇佣另一被告郭某驾驶一辆“东风”牌重型专项作业货车,将被告杜某所有的钻井机牵引并装载机械部件,由兵团124团高泉镇拉运至乌苏市西郊。当日16时许,该货车行驶至乌苏市甘河子镇某路段时,打井机牵引的转盘轴损坏,被告杜某遂将该轴盘卸下拉至附近电焊部进行焊接修理安装后继续前行。当日22时,被告驾驶该专项作业车牵引钻井机行驶至奎赛高等级公路转至乌苏市甘河子镇312国道路过渡路段时,刚修理不久的牵引转盘轴再次发生断裂,被告杜某和郭某遂将该钻井机卸载在该路段,后被告郭某取出三角牌、反光锥各1个,被告杜某在该钻井机尾部的钢管上悬挂了三角牌,并在钻井机尾部西面12米左右处摆放了一些石头,其中放置了反光锥一个。后被告杜某卸下钻井机上已经断裂的转盘轴,乘坐被告郭某驾驶的专项作业车驶离现场。
2013年5月12日1时许,死者哈某乘坐由案外人马某驾驶一辆“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奎赛高等级公路转至乌苏市甘河子镇312国道路过度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停驶的由被告郭某驾驶的 “东风”牌重型专项作业车牵引的打井机尾部肇事,致车上乘坐人哈某当场死亡,驾驶者马某及另一乘坐人均受轻伤,车辆受损。此事故经乌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6月2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车驾驶者马某、郭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前不久,乌苏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五名被告中四名被告被判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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