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建立联动机制维护农民工权益
2014-01-21 08:37: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冀天福
为了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形成维权合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省总工会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协调联动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在全省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联动协作机制。
《若干意见》强调,人社部门要定期协同住建部门、工会联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依法及时调查,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法院在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优先立案、审查、执行。
《若干意见》规定,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住建部门要对其进行曝光,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农民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从快办理。农民工提起诉讼的,法院要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若干意见》同时规定,农民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会要及时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拟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等法律援助。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侦查、起诉和审理等工作。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协同处理工作机制,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
《若干意见》要求,各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各系统农民工维权情况,商讨有效措施,成果积极共享。法院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要统一执法标准。
《若干意见》强调,人社部门要定期协同住建部门、工会联合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依法及时调查,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法院在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优先立案、审查、执行。
《若干意见》规定,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住建部门要对其进行曝光,并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农民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从快办理。农民工提起诉讼的,法院要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
《若干意见》同时规定,农民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会要及时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拟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等法律援助。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侦查、起诉和审理等工作。各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协同处理工作机制,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
《若干意见》要求,各部门要定期相互通报各系统农民工维权情况,商讨有效措施,成果积极共享。法院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要统一执法标准。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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