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月大女童宝宝椅中烫伤 家长、餐厅谁之过
2014-01-17 11:18:28
中国法院网讯 (彦明) 经常会看到新闻媒体关于婴幼儿与家长外出就餐时受伤的报道,虽然谁都不愿意小宝宝受伤害,但这样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到底是家长没有尽到监管责任还是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1月15日下午,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相关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宣判。
2013年2月13日晚,张某夫妇带着8个月大的女儿小雨到海盐某餐厅吃饭,张某夫妇选了一张一侧靠墙的餐桌入座,夫妇俩面对面分别坐在餐桌边的沙发上,小雨则被放在餐桌靠过道一边的儿童专用椅中。用餐期间,服务员端上了小雨家人所点的热粥,在服务员离开的瞬间,小雨碰翻粥碗导致左手腕和下颌烫伤。为索赔医药费,小雨将餐厅告至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小雨及其父母作为消费者在餐厅进行消费、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服务人员在已知悉自己所服务对象中有年幼的小孩,应当更加小心自己的服务、操作行为,并在上菜过程中注意到其放置的热粥位置是否能为小孩所触及,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但其仍将热粥放置于餐桌靠近小孩一侧位置,显然在此特定情形下存在疏忽大意,故对小雨被烫伤餐厅需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小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缺乏辨别能力,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保护的监护职责,小雨父母带领其外出就餐时,应随时密切注意小雨的行为,照料好小雨,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而不能因为已将其安置于宝宝椅中就仅顾自己就餐,特别是在上菜过程中,更应当提高自己的注意程度,看顾和制止小雨的某些行为。然而,在服务员上粥之时,夫妻俩并未密切注意到孩子的行为,有监护不当的过失,是小雨被烫伤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海盐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失程度,酌定餐厅对小雨的烫伤应承担40%的责任,小雨一方自负60%责任。
2013年2月13日晚,张某夫妇带着8个月大的女儿小雨到海盐某餐厅吃饭,张某夫妇选了一张一侧靠墙的餐桌入座,夫妇俩面对面分别坐在餐桌边的沙发上,小雨则被放在餐桌靠过道一边的儿童专用椅中。用餐期间,服务员端上了小雨家人所点的热粥,在服务员离开的瞬间,小雨碰翻粥碗导致左手腕和下颌烫伤。为索赔医药费,小雨将餐厅告至法院。
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小雨及其父母作为消费者在餐厅进行消费、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服务人员在已知悉自己所服务对象中有年幼的小孩,应当更加小心自己的服务、操作行为,并在上菜过程中注意到其放置的热粥位置是否能为小孩所触及,以防止危险的发生,但其仍将热粥放置于餐桌靠近小孩一侧位置,显然在此特定情形下存在疏忽大意,故对小雨被烫伤餐厅需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小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缺乏辨别能力,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保护的监护职责,小雨父母带领其外出就餐时,应随时密切注意小雨的行为,照料好小雨,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而不能因为已将其安置于宝宝椅中就仅顾自己就餐,特别是在上菜过程中,更应当提高自己的注意程度,看顾和制止小雨的某些行为。然而,在服务员上粥之时,夫妻俩并未密切注意到孩子的行为,有监护不当的过失,是小雨被烫伤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审理,海盐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失程度,酌定餐厅对小雨的烫伤应承担40%的责任,小雨一方自负60%责任。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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