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主收36.8万房款拒过户买家诉至法院获支持
2014-01-16 15:53:25
     中国法院网讯 (伍春艳 黄耀浪)  广西河池市一女子购买二手房时付了全款,房主收到房款后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买主诉请卖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获法院支持。

  2012年11月13日,何美芳购买刁伟驰所有位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的一套房屋。同日,双方以何美芳为甲方、刁伟驰为乙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经双方协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如有需要,乙方应予以配合”。何美芳依合同约定将购房款36.8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刁伟驰。刁伟驰亦将该房屋交给何美芳居住使用。2013年3月,何美芳与刁伟驰到河池市房产管理局将房屋过户到了何美芳名下,何领取了新的房产证。但是,刁伟驰不配合何美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何美芳为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为,何美芳与刁伟驰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刁伟驰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讼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给何美芳。综上,法院遂依法判决何美芳与刁伟驰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刁伟驰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至何美芳名下。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