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四年无产权 购房人请求协助过户获支持
2013-11-25 10:55:51
中国法院网讯 (毛明梭) 一购房人购房四年无产权,为此,请求卖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何某某办理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建路X号即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单位院内的两房一厅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富房权证富阳镇字第XX号)的过户手续。
原、被告于2009年7月5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单位大院内的一套两室一厅住房(包括一间柴房)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约定:1、原告于2009年7月5日预付购房款10000元给被告;2、2009年11月30日原告(乙方)将20000元购房款付清给被告(甲方)后,被告(甲方)须将该房子的一切房产手续交给原告(乙方);3、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均由原告(乙方)负责。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购房款10000元给付了被告。2010年2月25日,原告在农业银行取款后直接支付了10000元购房款给被告,被告收到该款后即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至今。原告实际使用房屋后,分别于2010年3月15日、2010年7月1日、2013年4月1日相继出租给李某某、郑某某、任某某居住。但被告至今一直未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件交给原告,原告亦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关于讼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给被告,被告亦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长期管理使用至今,被告应负有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邓某某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被告于2009年7月5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单位大院内的一套两室一厅住房(包括一间柴房)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并约定:1、原告于2009年7月5日预付购房款10000元给被告;2、2009年11月30日原告(乙方)将20000元购房款付清给被告(甲方)后,被告(甲方)须将该房子的一切房产手续交给原告(乙方);3、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均由原告(乙方)负责。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购房款10000元给付了被告。2010年2月25日,原告在农业银行取款后直接支付了10000元购房款给被告,被告收到该款后即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至今。原告实际使用房屋后,分别于2010年3月15日、2010年7月1日、2013年4月1日相继出租给李某某、郑某某、任某某居住。但被告至今一直未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件交给原告,原告亦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关于讼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给被告,被告亦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长期管理使用至今,被告应负有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邓某某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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