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若干疑难问题探究
2014-01-07 09:25: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茜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设立了庭前会议程序,在原有的起诉与庭审程序走向中新加入了一个独立的程序,为确定庭审重点、疑点和提高庭审效率打开通途。然而,实践中,该项程序的实施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对此,笔者将从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的视角,分步探究庭前会议的程序定位、适用范围、设立功能及与庭审的关系,以期增益于司法实践。
一、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及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庭前会议可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具体言之,庭前会议的设立主要旨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及时化解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确保“集中审理原则”的贯彻落实。鉴于公诉方起诉后,辩护方可能提出申请回避、特定证人出庭或管辖权异议等迫使庭审中断的各项申请,从而影响案件的集中、不中断、迅速审理,因此,庭前会议可以避免“直奔庭审”而中途休庭的不连贯,更有利于法官的心证及对事实的判断。
其二,促使双方充分实现证据交换,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可以通过证据的展示与交换,明确对方指控的焦点,也便于法官归纳庭审的重点,确保庭审充分而高效进行。
其三,庭审会议主要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出现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事项的情况,并非所有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可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庭前会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其一,当事人提出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申请或异议,如申请回避、不公开审理、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或管辖权异议、提出对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的异议。
其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如黑社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洗钱或有犯罪集团、多人共同犯罪等情形。
其三,社会广泛关注,舆论敏感度强。有些案件有可能是重大复杂需要庭前会议,而有些案件虽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当由于纠纷或当事人本身的特殊因素而广为关注。对于此类案件,只有积极利用庭前会议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排除庭审中断的情况,才能避免落人口实。
三、庭前会议的处理事项
(一)法院可依职权处理的事项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即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公开审理、申请调取新证据或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未随案移送的可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等。这说明,法院在庭前会议程序中的处理事项,仅限于程序性问题。对于关涉事实认定、证据质证或采信等实质性问题,必须在庭审中解决。
(二)控辩双方可协商决定的事项
控辩双方既是庭前会议程序的参与者,也是程序走向的决定者。对于一些涉及实体性问题的事项,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讨论而使得庭审焦点更为明晰,节奏更为紧凑。如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哪些事实或证据存在争议,进而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对于被告方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被告方可以撤回申请,而检察院也可以不将该项证据提交。
四、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功能辨析
庭前会议是立案之后、开庭之前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它起到了排除庭审中断事项,明晰案件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加快庭审的节奏和效率的作用。但庭前会议程序并不能承载所有庭审的功能,具体言之:
第一,庭前会议无法取代或不能弱化庭审程序。对于涉及实体问题,如证据的质证、采信,事实的辩论、判断,都必须经过庭审程序加以确定,否则有悖于辩论原则。
第二,舆论关注的案件需要详细周密的庭审程序。对于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舆论效果敏感的案件,不能通过庭前会议而过度简化庭审的过程,否则法庭调查则会流于形式,证据的质证、事实的辩论则会草走过场。
综上,庭前会议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影响庭审进程的程序性争议,明晰了案件争议焦点,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但其功能毕竟有限,我们应当善采其长,谨避其短,以真正助益案件的审判。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一、庭前会议程序的功能及定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庭前会议可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具体言之,庭前会议的设立主要旨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及时化解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确保“集中审理原则”的贯彻落实。鉴于公诉方起诉后,辩护方可能提出申请回避、特定证人出庭或管辖权异议等迫使庭审中断的各项申请,从而影响案件的集中、不中断、迅速审理,因此,庭前会议可以避免“直奔庭审”而中途休庭的不连贯,更有利于法官的心证及对事实的判断。
其二,促使双方充分实现证据交换,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可以通过证据的展示与交换,明确对方指控的焦点,也便于法官归纳庭审的重点,确保庭审充分而高效进行。
其三,庭审会议主要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出现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事项的情况,并非所有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可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庭前会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其一,当事人提出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申请或异议,如申请回避、不公开审理、调查取证、非法证据排除或管辖权异议、提出对出庭证人、鉴定人名单的异议。
其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如黑社会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洗钱或有犯罪集团、多人共同犯罪等情形。
其三,社会广泛关注,舆论敏感度强。有些案件有可能是重大复杂需要庭前会议,而有些案件虽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当由于纠纷或当事人本身的特殊因素而广为关注。对于此类案件,只有积极利用庭前会议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排除庭审中断的情况,才能避免落人口实。
三、庭前会议的处理事项
(一)法院可依职权处理的事项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即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公开审理、申请调取新证据或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未随案移送的可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等。这说明,法院在庭前会议程序中的处理事项,仅限于程序性问题。对于关涉事实认定、证据质证或采信等实质性问题,必须在庭审中解决。
(二)控辩双方可协商决定的事项
控辩双方既是庭前会议程序的参与者,也是程序走向的决定者。对于一些涉及实体性问题的事项,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庭前会议讨论而使得庭审焦点更为明晰,节奏更为紧凑。如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哪些事实或证据存在争议,进而确定法庭调查的范围;对于被告方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被告方可以撤回申请,而检察院也可以不将该项证据提交。
四、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功能辨析
庭前会议是立案之后、开庭之前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它起到了排除庭审中断事项,明晰案件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加快庭审的节奏和效率的作用。但庭前会议程序并不能承载所有庭审的功能,具体言之:
第一,庭前会议无法取代或不能弱化庭审程序。对于涉及实体问题,如证据的质证、采信,事实的辩论、判断,都必须经过庭审程序加以确定,否则有悖于辩论原则。
第二,舆论关注的案件需要详细周密的庭审程序。对于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舆论效果敏感的案件,不能通过庭前会议而过度简化庭审的过程,否则法庭调查则会流于形式,证据的质证、事实的辩论则会草走过场。
综上,庭前会议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影响庭审进程的程序性争议,明晰了案件争议焦点,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但其功能毕竟有限,我们应当善采其长,谨避其短,以真正助益案件的审判。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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