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法院首次启动控辩双方庭前会议程序
2013-06-24 07:43: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池频道 | 作者:唐雪云 袁莹莹
近日,广西罗城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以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诉,确保刑事庭审优质高效有序进行。
2012年10月13日下午14时,被告人梁某在罗城县东门镇农贸市场买东西时被林某偷走2000多元钱,梁某发现后追赶,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中,林某拿出牛角刀捅向梁某,梁某抓住刀柄抢夺牛角刀后捅向林某颈脖处,致林某死亡。后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据法官介绍,该案事发闹市区、围观群众众多,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舆论高度关注。为了确保裁判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罗城法院决定组织召开了此次庭前会议,让审、控、辩三方零距离交换意见。
会上,法官就是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申请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辩护人是否有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等问题询问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及辩护人也就部分案件事实和罪名积极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双方进行信息交换、意见交锋,进一步明晰了案件的争议点,有效获悉了案件事实。
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罗城法院首次启动庭前会议程序。施行庭前会议制度,通过证据开示,可以让控辩双方充分进行沟通、了解证据,在正式开庭审理时能够更加精准地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有助于案件集中有序高效审理,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进而做出公正判决,进一步提高了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2012年10月13日下午14时,被告人梁某在罗城县东门镇农贸市场买东西时被林某偷走2000多元钱,梁某发现后追赶,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中,林某拿出牛角刀捅向梁某,梁某抓住刀柄抢夺牛角刀后捅向林某颈脖处,致林某死亡。后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据法官介绍,该案事发闹市区、围观群众众多,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舆论高度关注。为了确保裁判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二款规定,罗城法院决定组织召开了此次庭前会议,让审、控、辩三方零距离交换意见。
会上,法官就是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否申请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辩护人是否有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等问题询问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及辩护人也就部分案件事实和罪名积极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双方进行信息交换、意见交锋,进一步明晰了案件的争议点,有效获悉了案件事实。
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罗城法院首次启动庭前会议程序。施行庭前会议制度,通过证据开示,可以让控辩双方充分进行沟通、了解证据,在正式开庭审理时能够更加精准地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有助于案件集中有序高效审理,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进而做出公正判决,进一步提高了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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