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关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的几点有益探索
2014-01-03 14:29:59 | 来源:陕西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院长 冯向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见,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满意度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当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再是难事,法院的裁判将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也会得到保障。所以,如何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无疑是摆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此,笔者愿结合自己长期的司法实践做相应的有益探索。
一、正视客观问题存在,分析法院工作群众满意度不高的原因
存在即为合理,合理就有因果。群众满意度不高是客观存在,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四点:
(一)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的差距逐渐拉大。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明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更多的群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受案数量、范围不断增加。然而一些案件因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久办不结、甚至超审限,群众意见很大;另外,案件久执不下,司法效率不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权威和公信力。
(二)人民群众对法官干警的违规违纪行为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一些干警受不正之风的影响违规违纪的情形确实存在,从而日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
(三)法院在“软件”建设上与司法实践需求的标准相脱节。主要表现在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的空间很大。由于机制、体制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以及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一些干警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主动,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感情。
(四)人民法院自身宣传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维护司法权威不等于凌驾于群众之上”,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注重向群众宣传法院工作职能,使人民法院职能发挥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值不对等,导致了对法院工作的不满。
二、以人民满意为落脚点,努力把人民法院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着力从司法领域提升人民群众满意指数,是“十二五”时期人民法院的新实践。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指数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不断提升,和谐社会的整体幸福感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一)坚持司法的能动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诉求,运用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积极有效地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辨察时局,顺势作为。一是围绕主题主线加强能动司法。深刻认识和及时应对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时因势进行司法决策和指导,将法律实施与政策考量、司法刚性与司法柔性结合起来,增强能动司法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为科学发展、加快转变提供服务保障;二是围绕民生优先加强能动司法。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消费等的纠纷,审理好涉及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纠纷案件,着力保护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生活得更便利、更舒畅、更有质量;三是围绕安定稳定加强能动司法。紧紧抓住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有效惩治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案件风险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坚持司法的人民性,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工作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有将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使工作赢得民心,只有在工作中时时刻刻想着人民、念着人民,人民才能理解我们的工作。一是善于做好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做好群众工作不是要求,善于做群众工作才是目标。要真正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方能心连心,把司法过程变成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下大力气解决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人民群众满意”;二是着力强化调解优先。坚持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自觉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处理申诉信访的全过程,健全完善覆盖各审判领域的“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工作机制;三是着力完善便民举措。积极适应人民群众更高更新的司法需求,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积极探索网上立案、送达、庭审等做法,推广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加强司法救助,推动司法便民工作的多样化、制度化。
(三)坚持司法的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者,国之重器;公正,民心所系。司法权威固然离不开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力,但最根本的仍在于公平正义。一是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深入学习和牢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形象公正并重,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必须推进司法公开民主和监督制约。以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核心,继续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法院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三是必须确保司法廉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底色和基石,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建立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强化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对镜思瑕,纯洁思想。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防止和避免法院干警工作不慎、举止不当、裁判不公、司法不廉。
(四)坚持司法的创新性,提升法院公信形象。推进司法改革和管理创新,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满意和幸福感受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管理。抓好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继续推进最高院和省院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以改革管理保质量、增效率、促廉明;二是不断加强司法品牌建设。巩固和发展具有陕北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典型经验,进一步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加强对司法品牌的总结提升和宣传推广,扩大示范带动效应;三是扎实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创造性地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建设活动纳入其中,着力解决法官干警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法院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力,提高专业化、规范化司法水平,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审判活动和司法形象,对宪法和法律负责,让党和人民满意。
为此,笔者愿结合自己长期的司法实践做相应的有益探索。
一、正视客观问题存在,分析法院工作群众满意度不高的原因
存在即为合理,合理就有因果。群众满意度不高是客观存在,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四点:
(一)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的差距逐渐拉大。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明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更多的群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受案数量、范围不断增加。然而一些案件因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久办不结、甚至超审限,群众意见很大;另外,案件久执不下,司法效率不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权威和公信力。
(二)人民群众对法官干警的违规违纪行为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一些干警受不正之风的影响违规违纪的情形确实存在,从而日益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
(三)法院在“软件”建设上与司法实践需求的标准相脱节。主要表现在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的空间很大。由于机制、体制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以及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一些干警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主动,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伤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感情。
(四)人民法院自身宣传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维护司法权威不等于凌驾于群众之上”,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审判独立,维护司法权威,而不注重向群众宣传法院工作职能,使人民法院职能发挥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值不对等,导致了对法院工作的不满。
二、以人民满意为落脚点,努力把人民法院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着力从司法领域提升人民群众满意指数,是“十二五”时期人民法院的新实践。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指数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不断提升,和谐社会的整体幸福感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一)坚持司法的能动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诉求,运用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积极有效地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辨察时局,顺势作为。一是围绕主题主线加强能动司法。深刻认识和及时应对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时因势进行司法决策和指导,将法律实施与政策考量、司法刚性与司法柔性结合起来,增强能动司法的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为科学发展、加快转变提供服务保障;二是围绕民生优先加强能动司法。妥善审理涉及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消费等的纠纷,审理好涉及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纠纷案件,着力保护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生活得更便利、更舒畅、更有质量;三是围绕安定稳定加强能动司法。紧紧抓住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治安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有效惩治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案件风险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坚持司法的人民性,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工作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有将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使工作赢得民心,只有在工作中时时刻刻想着人民、念着人民,人民才能理解我们的工作。一是善于做好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做好群众工作不是要求,善于做群众工作才是目标。要真正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人对人、面对面、手拉手方能心连心,把司法过程变成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下大力气解决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人民群众满意”;二是着力强化调解优先。坚持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自觉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处理申诉信访的全过程,健全完善覆盖各审判领域的“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工作机制;三是着力完善便民举措。积极适应人民群众更高更新的司法需求,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积极探索网上立案、送达、庭审等做法,推广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加强司法救助,推动司法便民工作的多样化、制度化。
(三)坚持司法的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者,国之重器;公正,民心所系。司法权威固然离不开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力,但最根本的仍在于公平正义。一是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深入学习和牢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形象公正并重,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必须推进司法公开民主和监督制约。以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核心,继续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法院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三是必须确保司法廉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底色和基石,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建立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强化正面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对镜思瑕,纯洁思想。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防止和避免法院干警工作不慎、举止不当、裁判不公、司法不廉。
(四)坚持司法的创新性,提升法院公信形象。推进司法改革和管理创新,确保公正廉洁执法,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满意和幸福感受的一个组成部分。一是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管理。抓好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继续推进最高院和省院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以改革管理保质量、增效率、促廉明;二是不断加强司法品牌建设。巩固和发展具有陕北特色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典型经验,进一步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加强对司法品牌的总结提升和宣传推广,扩大示范带动效应;三是扎实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创造性地将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建设活动纳入其中,着力解决法官干警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法院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能力,提高专业化、规范化司法水平,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审判活动和司法形象,对宪法和法律负责,让党和人民满意。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