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自降”工资标准 被辞退方知维权无门
2014-01-02 14:21:30
中国法院网讯 (文海宣) 蒋某为避税与单位口头约定部分工资以报销的形式发放,后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将单位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蒋某于2009年1月1日进入天源公司工作,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3 000元。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作为公司管理层工资较高,为了帮其避税,仅由银行卡转账发放3000元工资,余款以报销的形式由现金签字领取。蒋某认为自己利益并未受损、还能少缴部分税款,遂同意此种工资发放形式。
2013年2月1日,天源公司书面告知蒋某单位已经没有他的工作岗位,即日起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解除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蒋某以要求天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 000元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天源公司主张蒋某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并提交银行转账明细佐证。蒋某虽主张其工资由签字领取现金的部分,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后法院认定天源公司违法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按照3000元的标志判决天源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法官释法】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者被迫辞职、经济性裁员等)、合同终止时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它是一种补助性质的费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都涉及工资标准的认定,该工资标准是依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工资收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上述案件中,蒋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工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数额,故法院采信天源公司关于蒋某工资为3000元/月的主张,进而依据蒋某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为27000元。
【延伸阅读】
结合蒋某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其他工资的发放金额及方式,也就很难证明自己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等都处于劣势,也将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那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和形式,尽量选择以诸如银行转账等有第三方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报酬;在单位要求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需要注意自行收集和保留证据,尽量留存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发凭据;拒绝以财务报销、收据支付等违反财务制度的合法方式掩盖避税等非法目的的方式来支付工资,既影响国家税收又为自身维权瞒下隐患,实在得不偿失。
蒋某于2009年1月1日进入天源公司工作,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3 000元。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作为公司管理层工资较高,为了帮其避税,仅由银行卡转账发放3000元工资,余款以报销的形式由现金签字领取。蒋某认为自己利益并未受损、还能少缴部分税款,遂同意此种工资发放形式。
2013年2月1日,天源公司书面告知蒋某单位已经没有他的工作岗位,即日起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解除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蒋某以要求天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 000元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天源公司主张蒋某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并提交银行转账明细佐证。蒋某虽主张其工资由签字领取现金的部分,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后法院认定天源公司违法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按照3000元的标志判决天源公司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元。
【法官释法】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劳动者被迫辞职、经济性裁员等)、合同终止时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它是一种补助性质的费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应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都涉及工资标准的认定,该工资标准是依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工资收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上述案件中,蒋某无法举证证明其工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数额,故法院采信天源公司关于蒋某工资为3000元/月的主张,进而依据蒋某工作年限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为27000元。
【延伸阅读】
结合蒋某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其他工资的发放金额及方式,也就很难证明自己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等都处于劣势,也将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那么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和形式,尽量选择以诸如银行转账等有第三方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报酬;在单位要求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需要注意自行收集和保留证据,尽量留存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发凭据;拒绝以财务报销、收据支付等违反财务制度的合法方式掩盖避税等非法目的的方式来支付工资,既影响国家税收又为自身维权瞒下隐患,实在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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