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反避税调查查补税款明显增加
年堵数百亿流失税源
2012-05-31 14:52:21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李丽辉
近日,有媒体称,跨国公司避税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达300亿元。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究竟让我国流失了多少税收?
“避税不是偷税、逃税,它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的。所以很难准确认定到底有多少避税行为,更无法测算这些行为带来了多少税收损失。”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
高买低卖减少利润,是避税常用手法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国税局对一境内关联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增股权转让收益2053万元,加上企业已主动补税部分,两项合计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114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税务部门之所以对这家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主要是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关联交易,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未按公允价值进行转让。经过长达10个月的艰难谈判,最终税企双方同意对上述交易进行调整,企业补缴了税款。
“避税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 杨志勇解释说,避税与偷逃税不同,偷逃税是违法违规行为,而避税是合法的。
避税既然不违法,那税务机关为什么要反避税?杨志勇说,避税虽然不违法,但纳税人为少缴税而采取的一些举措与税收立法精神相违背,一些“投机取巧”的行为,不但导致国家的税收减少,也会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转让定价,就是最常见的一种避税行为。比如,一家企业采购原材料,本来直接在市场上5元钱就能买到,但它却要绕个弯,从关联企业那里用10元的高价来买。这样一来,原材料买得贵,企业的成本抬高,利润自然变少了,缴税也相应减少,等于把利润转移给了关联企业。如果这家关联企业在国外,那么国家本来应收的税就流失掉了。
杨志勇表示,避税行为在各类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并非跨国企业或外资企业所独有。只不过跨国企业产业链长,关联企业多,组织架构比较复杂,实施避税更具备充分动机和手段。在我国70多万家外资企业中,就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长亏不倒”,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还有一些少缴税的行为,不违背税法也符合立法精神,专业术语叫节税。”杨志勇说,比如前段时间网上热炒的“年终奖临界点”问题,就是因为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七档,收入增加一元钱就会进入上一档,按较高的税率缴税,可能出现“多发一元钱,纳税多千元”税后收入反倒减少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单位会计就会做变通处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避税与反避税,是税企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
杨志勇说,正是因为避税不违法,所以税务机关采取反避税措施不能来硬的,不能单方认定企业避税行为和金额,然后强制企业补税。就拿转让定价来说,按照市场法则,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商品的定价权由企业做主,一般不受政府控制。即使这笔交易的定价不合理,有避税的嫌疑,政府也不能横加干涉,只能是通过谈判、协商和磋商等手段,最终使税企意见达成一致,企业同意修改价格并相应补缴税款。
避税与反避税,是税企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企业的投资、交易有没有避税行为,税务机关需要用证据说话。要证明企业的定价不合理,税务机关不但要掌握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企业的成本构成、行业平均利润,还要考虑企业的品牌价值等对商品价格的影响等,是一项细致而又艰巨的工作。
“只要各国之间税负有高有低,税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就会产生避税行为。因此,反避税是一项长期的常规工作,不可能通过开展类似的‘严打’运动来解决。”杨志勇认为,当前,加强反避税工作,在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畅通税收信息情报的搜集交换,更加全面地掌握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才能从中发现线索、找出破绽,有效遏制避税行为,堵住税源流失。
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核查、立案调查以及对已调查户跟踪管理等手段,调查重大案件数量及查补税款呈现不断扩大的明显趋势:2010年,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的贡献合计102.72亿元。2011年,全国通过反避税手段增加税收贡献达到239亿元。
【链接】
近年来,国家税务机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08年,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设“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2010年,税务机关加大了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实现案件调查的全国联动。2011年,全国税务机关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推进专家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有关转让定价方面的新法规。
“避税不是偷税、逃税,它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的。所以很难准确认定到底有多少避税行为,更无法测算这些行为带来了多少税收损失。”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
高买低卖减少利润,是避税常用手法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国税局对一境内关联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增股权转让收益2053万元,加上企业已主动补税部分,两项合计共缴纳企业所得税2114万元。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税务部门之所以对这家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主要是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涉及关联交易,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未按公允价值进行转让。经过长达10个月的艰难谈判,最终税企双方同意对上述交易进行调整,企业补缴了税款。
“避税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 杨志勇解释说,避税与偷逃税不同,偷逃税是违法违规行为,而避税是合法的。
避税既然不违法,那税务机关为什么要反避税?杨志勇说,避税虽然不违法,但纳税人为少缴税而采取的一些举措与税收立法精神相违背,一些“投机取巧”的行为,不但导致国家的税收减少,也会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转让定价,就是最常见的一种避税行为。比如,一家企业采购原材料,本来直接在市场上5元钱就能买到,但它却要绕个弯,从关联企业那里用10元的高价来买。这样一来,原材料买得贵,企业的成本抬高,利润自然变少了,缴税也相应减少,等于把利润转移给了关联企业。如果这家关联企业在国外,那么国家本来应收的税就流失掉了。
杨志勇表示,避税行为在各类企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并非跨国企业或外资企业所独有。只不过跨国企业产业链长,关联企业多,组织架构比较复杂,实施避税更具备充分动机和手段。在我国70多万家外资企业中,就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长亏不倒”,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还有一些少缴税的行为,不违背税法也符合立法精神,专业术语叫节税。”杨志勇说,比如前段时间网上热炒的“年终奖临界点”问题,就是因为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七档,收入增加一元钱就会进入上一档,按较高的税率缴税,可能出现“多发一元钱,纳税多千元”税后收入反倒减少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单位会计就会做变通处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避税与反避税,是税企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
杨志勇说,正是因为避税不违法,所以税务机关采取反避税措施不能来硬的,不能单方认定企业避税行为和金额,然后强制企业补税。就拿转让定价来说,按照市场法则,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商品的定价权由企业做主,一般不受政府控制。即使这笔交易的定价不合理,有避税的嫌疑,政府也不能横加干涉,只能是通过谈判、协商和磋商等手段,最终使税企意见达成一致,企业同意修改价格并相应补缴税款。
避税与反避税,是税企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企业的投资、交易有没有避税行为,税务机关需要用证据说话。要证明企业的定价不合理,税务机关不但要掌握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企业的成本构成、行业平均利润,还要考虑企业的品牌价值等对商品价格的影响等,是一项细致而又艰巨的工作。
“只要各国之间税负有高有低,税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就会产生避税行为。因此,反避税是一项长期的常规工作,不可能通过开展类似的‘严打’运动来解决。”杨志勇认为,当前,加强反避税工作,在不断完善税收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畅通税收信息情报的搜集交换,更加全面地掌握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才能从中发现线索、找出破绽,有效遏制避税行为,堵住税源流失。
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核查、立案调查以及对已调查户跟踪管理等手段,调查重大案件数量及查补税款呈现不断扩大的明显趋势:2010年,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增收的贡献合计102.72亿元。2011年,全国通过反避税手段增加税收贡献达到239亿元。
【链接】
近年来,国家税务机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2008年,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增设“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2010年,税务机关加大了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力度,实现案件调查的全国联动。2011年,全国税务机关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推进专家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有关转让定价方面的新法规。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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